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適用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時間:2019年11月26日
南寧興典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與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102民初8473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開庭時間:2020年1月7日
當事人到庭情況:
原告南寧興典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昭霖到庭。
被告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中旺公司):未到庭(傳票送達時間:2019年12月4日)。
原告訴請要點
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混凝土貨款5439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31179.91元(計算方法:以欠付的混凝土貨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付,從2016年9月15日起算至混凝土貨款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11月25日為31179.91元,以后另計);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南寧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混凝土,用于被告承建的“五塘鎮第二小學教學綜合樓1#樓”項目。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截至2019年11月25日,原告供應的混凝土貨款為274392.5元,被告已付貨款220000元,尚欠原告混凝土貨款54392.5元。被告拖欠貨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
被告答辯要點
被告中鐵中旺公司未作答辯。
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8月8日,原告興典公司(供方)與被告廣西旺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旺盛公司、需方)簽訂《南寧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合同編號:XDXS20160808),約定:興典公司就旺盛公司承建的五塘鎮第二小學教學綜合樓1#樓工程項目向旺盛公司供應預拌混凝土;需方簽收人員為黃衛,結算員為黃華;結算及付款方式:30天內無混凝土供應交易視為工程緩建或停建,從停止澆筑混凝土之日起,2個月內付清所有混凝土貨款;按以下約定支付貨款:每月初結算上月貨款,每月的15日前需方將上月混凝土貨款付清給供方;違約責任:如需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供方有權暫(緩)停供混凝土,并每推遲一天,需方按所欠貨款總額的0.5‰向供方支付違約金,直至付清為止,供方有權終止合同。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1日向被告中鐵中旺公司供應混凝土貨款共計274392.5元,被告共付款220000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混凝土貨款54392.5元。其中,2019年12月10日被告中鐵中旺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賬戶轉款20000元,并在銀行回單上載明“用途:混凝土款”。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1月9日,原告分別與被告簽訂四份《混凝土結算單》,其中2017年1月9日的《混凝土結算單》載明混凝土金額:2016年8月39250元,2016年9月53340元,2016年10月84075元,2016年11月80647.5元,2016年12月17080元;已付金額:2016年11月7日120000元,2016年12月1日100000元;混凝土金額合計274392.5元,已付金額合計220000元,欠款54392.5元。梁玉斌均在上述表上“旺盛公司結算代表簽名”一欄內簽名。
還查明,旺盛公司于2018年4月3日更名為中鐵中旺公司。
上述事實,有《南寧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混凝土結算單》、銀行回單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寧興典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貨款54392.5元;
二、被告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寧興典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詳見附表)。
案件受理費1940元,減半收取970元,由被告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在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名稱: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竹溪支行,賬號:20×××28。網銀轉賬先選古城支行,再在備注欄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預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黃艷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朱力克
書記員鄧雪芳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