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申請人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不服武宣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執行法院)作出(2019)桂1323執異12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復議。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吳振林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桂13執復29號
判決日期:2020-01-06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法院查明,原告吳振林與被告韋世站、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桂1323執民初693號民事判決:一、被告韋世站在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吳振林貨款86955元;二、被告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2019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9)桂13民終37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被告韋世站、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原告吳振林于2019年7月5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請求法院責令韋世站、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86955元貨款給付義務,執行法院同日依法受理。2019年7月8日,執行法院分別作出執行裁定,凍結韋世站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04xxxxx67232813賬戶和62×××16賬戶,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縣支行21×××83賬戶,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來賓分行621xxxxx789660-156-1賬戶,在中國銀行6190xxxxx850CNY0賬戶,在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ef84bf7xx84d6c@wx.tenpay.com和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中新路支行45001604789052502307-1賬戶內的存款,各賬戶凍結額度均為93000元。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寧中新路支行45001604xx9052502307-1賬戶內存款已經實際足額凍結93000元。韋世站的多個銀行賬戶因存款余額不足,均未能足額凍結,實際凍結金額的共計2713.70元。
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凍結其銀行賬戶存款不服,于2019年8月7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依法解除對其銀行存款的凍結,停止劃撥該賬戶內的存款。但該公司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時未提供韋世站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及相關證據材料。執行法院在執行吳振林申請執行韋世站、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未能查控到韋世站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稱,吳振林與韋世站、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生效判決確定韋世站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吳振林貨款86955元,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連帶責任為有順序連帶責任,也稱補充連帶責任,即,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只有當主債務人履行不能時,連帶責任人才負補充清償責任。只有對主債務人韋世站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尚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前提下,才能執行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財產,追究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連帶責任。目前,主債務人韋世站尚有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院凍結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錯誤,請求執行法院依法解除對其銀行存款的凍結、劃撥。
執行法院認為,生效判決確定異議人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連帶清償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承擔共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并能由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責任形式。連帶清償責任中的各債務人承擔責任并無先后順序之分,依法無先訴抗辯權。生效判決確定異議人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清償責任,執行法院凍結該公司的銀行賬戶內存款,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該執行行為并無不妥。
綜上,執行法院據此依法駁回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復議申請人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復議稱,第一,因本案生效判決違反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其已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已經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案件正在審理中。第二,即使根據生效判決,韋世站向何振林支付86955元及利息,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判決為有順序連帶責任,也稱補充連帶責任,即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只有當主債務人履行不能時,連帶責任人才負補充清償責任。當對主債務人韋世站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不能的情況下,才能夠對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追究連帶責任。否則,執行法院不能先強制執行申請復議人的財產。本案主債務人韋世站在來賓具有充足的財產,可先予執行,但武宣縣法院(2019)桂1323執異417號之八執行裁定違反了執行措施和(2019)1323執異12號執行裁定的意見違反了連帶責任的基本理論和法律規定,要求本院裁定撤銷以上兩份執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執行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復議申請人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韋鴻燕
審判員侯永魁
審判員溫蘭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員潘海舟
判決日期
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