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鐵公司”)與被告李幼明、黃自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李幼明、黃自華、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桂1103民初56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1-03
法院: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中鐵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李幼明、黃自華向原告中鐵公司返還被告李幼明超領的工程款2077490.24元。事實與理由:原告中鐵公司在賀州電子科技生態產業園生活小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招標中經過法定程序,與廣西賀州生態產業園管理委員會于2016年9月24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是總承包,中標價是9798213.54元。為保障工程在約定期限內通過竣工驗收,原告中鐵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被告黃自華進行施工,被告黃自華又將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被告李幼明和案外人范寬施工。同時,涉案工程還有案外人鄧福生進行了內部分包。根據工程量核算,被告李幼明實際施工的工程量價款為877027.21元,根據合同約定,應當領取的工程款為701621.77元(877027.21元×80%=701621.77元)。經核算,原告中鐵公司已支付被告李幼明工程款總計2779112.01元,其中被告李幼明通過虛報工程量套取民工工資1102479.93元、材料款1084458.83元,原告中鐵公司為被告李幼明代繳稅費及其它費用592173.25元。被告李幼明應當領取的工程款為701621.77元,超領工程款2077490.24元。被告李幼明所為嚴重影響了原告中鐵公司承包工程建設進度,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被告黃自華在《聲明》中承諾對被告李幼明領款承擔責任,應當與被告李幼明共同返還上述超領的工程款。因此,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原告中鐵中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預交案件受理費11710元,予以退還,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李冬秋
判決日期
202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