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人防城港市華欣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廣西港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執行,并于2020年12月5日按照申請執行的標的和要求保全完畢。
對尚在保全期限內的上述被申請人的財產,申請人需要繼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繼續保全的書面申請;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不申請或逾期申請的,由申請人自行承擔不能繼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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