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廈門市中連結構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連公司)與被告廈門禾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豐公司)、第三人廈門九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天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連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蔣仁福、蔣垂佳,被告禾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家添、吳子華,第三人九天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勇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廈門市中連結構膠有限公司與廈門禾豐建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閩0206民初6433號
判決日期:2017-12-28
法院: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中連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禾豐公司支付工程款50759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2.九天公司協助禾豐公司履行上述義務。訴訟中,中連公司明確第2項訴訟請求為:九天公司對禾豐公司的債務承擔共同付款責任。事實和理由:2009年8月2日,中連公司與禾豐公司簽署了編號為XMZL09-090806的《五通安置小區(浦口社)安置房A區裂縫維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A區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暫定總價為216835元,工期為協議簽訂之日起40天內完成,施工地點為五通安置小區(浦口社)安置房等。同日,中連公司與禾豐公司、九天公司簽署了編號為XMZL09-090807的《五通安置小區(浦口社)安置房B區裂縫維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B區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暫定總價為167237元,工期為協議簽訂之日起40天內完成,施工地點為五通安置小區(浦口社)安置房等。上述兩個合同的內容均為廈門五通安置小區(浦口社)安置房結構裂縫加固工程施工。2010年1月10日,中連公司與禾豐公司簽署了《廈門五通安置小區(浦口社)安置房A區裂縫維修工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A區補充協議》),雙方約定工程暫定總價為979466元。同日,中連公司與禾豐公司、九天公司簽署了《廈門五通安置小區(浦口社)安置房B區裂縫維修工程補充協議》(以下簡稱《B區補充協議》),雙方約定工程暫定總價為603875.1元。2009年,中連公司完成了上述工程總量的90%,工程至2010年3月完工,在2010年工程驗收完成后,中連公司將所有請款材料交付給禾豐公司。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多年。如今,工程早已逾保修期。工程結算價為1748487元,禾豐公司已支付142多萬元。根據《A區補充協議》第二條“工程量”第1點:“樓板裂縫灌漿長度為2097.5m,其中478m為樓板面滿鋪碳纖維布所產生的工程量,存在爭議。本次協議取有爭議長度的一半計算,另一半長度即239m待日后雙方另行協商處理。”第2點“樓板裂縫采用碳纖維布加固產生的工程量為1732㎡,其中521.2㎡為樓板面滿鋪碳纖維布所產生的工程量,本次協議取有爭議面積的一半計算,另一半面積即260.6㎡待日后雙方另行協商處理”;另外,根據《B區補充協議》第二條“工程量”第1點:“樓板裂縫灌漿長度為1009.08m,其中289.1m為樓板面滿鋪碳纖維布所產生的工程量,存在爭議。本次協議取有爭議長度的一半計算,另一半長度即144.55m待日后三方另行協商處理。”第2點“樓板裂縫采用碳纖維布加固產生的工程量為1300.66㎡,其中632.96㎡為樓板面滿鋪碳纖維布所產生的工程量,本次協議取有爭議面積的一半計算,另一半面積即316.48㎡待日后雙方另行協商處理”。根據前述補充協議的約定:(一)假設合同價合計1583341元成立(此前禾豐公司郵件確認是1748487元),則1583341元-已付1425006.99元=158334.01元;(二)對于兩份補充協議的爭議部分:1.A區爭議內容:裂縫灌漿:239m,碳纖維布260.6㎡;B區爭議內容:裂縫灌漿:144.55m,碳纖維布316.48㎡。該爭議項目,客觀上相關的工程數量已經屬實,經得起任何的檢驗或評估。為了妥善地處理該遺留問題,經過雙方多次、充分協商,中連公司商請禾豐公司同意補貼該爭議部分材料費,具體費用如下:裂縫膠水成本:(239+144.55)×65元/m=24930.75元;碳纖維布原材:(260.6+316.48)×185元/㎡=106759.8元;碳纖維膠水:(260.6+316.48)×85元/㎡=49051.8元,以上共合計180742.35元;2.按照禾豐公司關于補充協議工程量的數據(2017年5月22日黃長發給中連公司藍某電子郵箱),爭議部分金額(50%),A區金額146079.60元,B區金額160793.58元,合計306873.18元;計算方式:306873.18元×60%(酌定)=184124.028元。此為補充協議工程量協商數據。前述1、2項數據基本接近,說明酌定的60%合理,完全符合補充協議“另行協商”的精神。(三)前述第(一)項金額158334.01元與第(二)項金額184124.028元之和為342458元。因是假設合同價合計1583341元(此前禾豐公司郵件確認是1748487元,中連公司認為應該以其自認的1748487元認定),才計算出342458元,而假設的合同價與其自認的差額165140元(1748487元-1583341元)應該補上。所以,應該是507598元(342458元+165140元),這就是本案的訴訟請求。在中連公司已經依約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禾豐公司應盡快履行付款義務。
禾豐公司辯稱,(一)中連公司的起訴已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涉案工程已于2010年竣工,中連公司在起訴狀中自認本案工程于2010年3月完工,至今已達七年多,早已超過了二年的訴訟時效。2014年4月15日,禾豐公司向中連公司發出《關于五通安置小區(浦口社)裂縫維修工程收尾工作等問題的函》,要求中連公司處理案涉工程的收尾工作并盡快報送結算資料,共同商議爭議問題的解決方案,中連公司的工作人員藍某、湯澤文于當日簽收了該函件。即使自2014年4月15日開始計算,截至中連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中連公司仍未與禾豐公司協商,亦未要求禾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中連公司的起訴已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依法應予駁回。(二)撇開時效問題,中連公司的訴訟請求亦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亦應予以駁回。根據禾豐公司與中連公司簽訂的《A區補充協議》、《B區補充協議》的約定,案涉工程造價暫定為1583341元[979466元(A區)+603875.1元(B區)],而不是中連公司起訴狀中所稱的“1748487元”,更不存在禾豐公司已確認案涉工程款為1748487元的事實。案涉工程造價暫定為1583341元,是因為案涉工程無爭議的造價為1277424.72元,禾豐公司與中連公司就涉及總額為613746.36元的工程量存在爭議,故暫按該爭議金額的一半(306873.18元)計入工程總造價,即1583341元(1277424.72元+306873.18元)。嗣后,雙方應就該全部爭議工程量(即總金額613746.36元)進行核對,確認最終的工程總造價。前述爭議工程量613746.36元包含的具體爭議事項為:A區樓板裂縫灌漿長度478m、樓板面滿鋪碳纖維布521.2㎡,涉及金額為292159.2元;B區樓板裂縫灌漿長度289.1m、樓板面滿鋪碳纖維布632.96㎡,涉及金額321587.16元。暫按工程量的一半(306873.18元)計入案涉工程造價,并非只有一半工程量存在爭議。因此,中連公司有關“A區爭議內容:裂縫灌漿239m,碳纖維布260.6㎡,B區爭議內容:裂縫灌漿144.55m,碳纖維布316.48㎡”(即爭議工程量僅為一半)的理解是錯誤的。中連公司忽視兩份補充協議中工程造價暫定以及爭議工程量的約定,在該錯誤理解的基礎上,要求按“裂膠水成本的單價65元/㎡、碳纖維布原材的單價185元/㎡、碳纖維膠水85元/㎡”或者按照306873.18元的60%另行支付工程款,沒有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事實上,經禾豐公司認真核實,在613746.36元爭議的工程量中,中連公司沒有按照方案施工的工程量為331863.12元(A區為163270.8元,B區為168592.32元),按照方案施工的工程量僅為281883.24元。因此,禾豐公司僅需支付中連公司該613746.36元爭議工程量中的281883.24元,無需支付未按照方案施工的331863.12元。兩份補充協議已按爭議金額的一半(306873.18元)計入工程總造價,超過了24989.94元。案涉工程造價應為1559307.96元(1277424.72元+281883.24元);扣禾豐公司已付工程款1425006.99元,尚余134300.97元。禾豐公司已付款項達工程造價的91.387%,完全符合補充協議的約定。中連公司從未向禾豐公司提供包括613746.36元爭議工程量在內的結算資料,即使依禾豐公司核查的結果,尚余134300.97元未支付,但該余款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禾豐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事實,亦無需承擔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責任。此外,中連公司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即使按禾豐公司核查的尚余134300.97元工程款未付,禾豐公司也有權不支付。綜上所述,中連公司的起訴不但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而且其訴訟請求亦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九天公司述稱,(一)中連公司并未提交相關工程量簽證和工程價款結算文件來證明其主張,即中連公司的主張并未任何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駁回其訴訟請求。(二)退一步而言,即使按照中連公司提交的材料,從中連公司蓋章的所謂結算清單表面來看,如果該結算清單禾豐公司認可,那么經原被告雙方結算的B區總價為603875.1元,A區的總價為979466元,AB兩區共計為1583341.1元,按照約定,還要按90%計取為1425006.9元,而禾豐建設已支付1425006.99元,已足額支付。實際上,上述總價還包含爭議部分的全部306873.18元,因按雙方協議爭議部分只計算一半,中連公司也無證據證明其已完成爭議部分的全部工程量,故總價應當再扣除爭議部分的一半153436.59元,總價應為1271570.31元,故按照表面材料反映的實際情況,中連公司實際還應返還禾豐公司除爭議部分的一半153436.59元。(三)從表面材料看,中連公司的訴求和算法顯然與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從證據的第2頁看,總價1583341元已經包含了異議部分的全部306873.18元,所以中連公司起訴狀陳述的關于1583341元還要加上異議部分的一半184124元,從表面看顯然也屬重復計算,表面算法也是錯誤的。如上,實際應當是總價再扣減1583341元。另外,沒有任何材料可以證明中連公司所主張的禾豐公司確定總價是1748487元。(四)按照法律規定,即使禾豐公司尚有工程款未付,也已全部超過訴訟時效,中連公司訴求依法不應得到支持。按照協議約定,付款方式為:簽訂協議(2010年1月10日)后7日內支付至工程款總額50%,全部完工后支付至總價的90%,結算并經審核后,支付至總價95%,5%的尾款待一年質量保修期滿后一次性支付。而根據中連公司在起訴狀中陳述的情況,工程至2010年3月完工,即使5%的尾款在2011年3月一年保修期滿后加兩年訴訟時效,至2013年3月訴訟時效已屆滿,依法不應得到支持。(五)即使有工程款未結,合同付款的主體也是禾豐公司,與九天公司無關。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各方無異議的證據依法審查認定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禾豐公司、九天公司對中連公司舉證的“20170510結算資料整理”郵件及附件,“轉發:五通”郵件及附件的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認為禾豐公司工作人員黃長僅是應中連公司的要求向其發送案涉工程的基礎資料,并非工程決算資料。中連公司申請郵件收發人藍某出庭作證。藍某出庭陳述,其是中連公司的項目經理,黃長是禾豐公司的施工員,黃長于2017年5月22日發送的郵件內容是案涉工程審核完的資料。禾豐公司對藍某證言的真實性有異議。九天公司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無異議
判決結果
1廈門禾豐建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廈門市中連結構膠有限公司工程款220665.45元;
2駁回廈門市中連結構膠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44元,由廈門市中連結構膠有限公司負擔2539元,廈門禾豐建設有限公司負擔23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李福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書記員邱正行
判決日期
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