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羅小琴與被告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能電力公司)、第三人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武隆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國網重慶武隆供電分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肖青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訴訟過程中,因案情疑難復雜,本院于2020年2月8日裁定轉入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肖青銳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唐朝臣、徐自權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本案的審理。本案分別于2020年1月20日、3月3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小琴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代乾林、周煜,被告博能電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黎毅,第三人國網重慶武隆供電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宇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羅小琴與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56民初3831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羅小琴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渝武勞人仲案字(2019)第152號裁決書;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原、被告從2010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勞動關系成立。訴訟過程中,原告羅小琴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3月起被被告招聘到武隆區長壩片區供電所煮飯、打掃衛生等工作,后因供電并網,長壩供電所與白馬供電所合并后,被告又將原告轉調到白馬供電所工作至今,從未間斷過。2015年,被告利用每月給原告同類職工加薪500元和給以前工作做得好的職工發獎金(1000元/年)來吸引原告等人,去與公司簽訂一份勞務承包合同。合同內容,一是工作原來的不變,同樣做早中晚三餐的炊事工作、采購工作、衛生工作;二是被告每月支付勞務費和保險費等1500元;三是原告系合同的乙方必須招聘1-2名工人,而且所招工人和原告本人都與被告(甲方)沒有勞動關系,只能與乙方(原告)存在勞動關系。被告只給1500元的勞務工資,還包含各種福利保險。2019年下半年被告改變用工方式,由被告出面去給原告等人辦理個體營業執照來為他們提供炊事工作,原告不愿意才引起原告等多名職工的覺醒,申請勞動仲裁,重慶市武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渝武勞人仲案字(2019)第152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與被告沒有勞動關系。原告對仲裁裁決不服,故向人民法院起訴,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博能電力公司辯稱,一、原告到供電所從事炊事員工作之日起與被告建立的是勞務合同關系。2015年1月,因原告出色完成了勞務承包業務,被告對其給予了補償,并簽訂了書面的勞務補償協議。2015年7月起,依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潔義務外包合同書》的約定,被告將辦公綜合樓公共區域的衛生承包給了原告。同時,從2015年1月起,原告與被告簽訂了《食堂勞務外包合同書》,將白馬供電所食堂勞務承包給了原告和劉定彩。勞務承包范圍包括早中晚餐、食材采購、食堂衛生,合同還約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約定》和《食堂月度工作績效考核表》作為勞務承包合同的附件。二、一直以來,原告對自己和食堂進行自主管理,憑正式的勞務費發票向被告領取勞務費。被告基于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進行監督。被告未對原告進行考勤管理,也未要求原告參加過會議,被告的各項管理制度沒有適用于原告,原告臨時有事,也是自己找人代班,代班人員的報酬是由原告自己支付。被告只關注按時就餐及菜品質量,至于是誰做的并不關心。綜上,被告與原告簽訂的書面勞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無效情形。被告沒有對原告進行勞動管理,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人身隸屬性,雙方系勞務合同關系,而非勞動關系,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國網重慶武隆供電分公司述稱,一、第三人與被告之間經常發生的是商業交易,比如勞務承包、工程承包,被告與其他市場主體一樣參加競爭性談判、比選或者招投標,這在第三人的網站上都能看得清楚。二、第三人的前身是武隆縣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世紀九十年代國家實施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第三人成為專門的供電企業的分支機構,所有的用工權都由上級公司行使,所有替代性工作都由上級公司以勞務費的方式納入預算,比如駕駛員、保潔員、炊事員,具體的方式是由其他公司勞務派遣或者勞務分包。從2003年起,各供電所的炊事勞務全部是外包,現在能查到的2009年外包給武隆縣恒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從2012年起至2019年是外包給被告的。從2008年被告與劉定彩的《員工食堂承包協議》、和羅小琴等人的領款條來看,整項勞務是被告和恒欣物業公司長期承包。三、這么多年來,原告與被告一直是訂立的勞務合同,現在突然要求確認勞動關系,有違誠信原則,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應被駁回。
經審理查明,2003年11月13日,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投資設立國網重慶武隆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11月28日國網重慶武隆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注銷登記,注銷原因為“因公司合并或分立”。2016年6月17日,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設立分公司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武隆供電分公司,即本案第三人,并在2017年5月3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更名為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武隆區供電分公司。原國網重慶武隆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和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武隆供電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住所地為同一地址。博能電力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17日,企業類型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重慶智網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其經營范圍包括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水力發電、電力物資、建筑材料的銷售、餐飲服務、打字復印、自有房屋租賃、勞務外包等。
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原國網重慶武隆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每年均與博能電力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將其指定區域的保潔服務、安保服務、食堂服務和維修服務等事項交由博能電力公司完成,約定了具體的服務項目、內容及標準,約定了服務費用的金額及付款方式,并約定博能電力公司派駐的各類服務人員均屬于博能電力公司的勞務輸出人員,由博能電力公司與這些服務人員建立相應的勞動或勞務合同,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其中,從2014年起,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原國網重慶武隆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的供電營業所食堂屬于博能電力公司的服務范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重慶電力武隆分公司每年與博能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員工食堂業務外包合同》或《員工食堂業務委托外包合同》,約定重慶電力武隆分公司將其機關食堂、客戶服務中心食堂、6個供電營業所食堂和1個營業網點食堂的員工工作餐及會議、培訓、接待用餐等業務委托由博能電力公司承包,承包費用按照當年的工作餐費標準由博能電力公司統計次數后據實結算,每月結算一次;約定博能電力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通過勞動部門指定的醫院或防疫站的體檢并取得飲食行業健康證;還約定博能電力公司在承包期內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及有關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并嚴格按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食堂全天應有員工值班,嚴防安全事件發生。
2015年1月1日,博能電力公司(甲方)與羅小琴(乙方)簽訂《勞務補償協議》,載明:“一、補償原因。乙方在承包甲方食堂勞務的全部期間,乙方為甲方食堂作出巨大貢獻,出色完成勞務承包業務,甲方為肯定乙方工作成績、鼓勵乙方工作熱情,對乙方2015年1月之前的勞務費用進行補償。二、補償金額。甲方自愿補償乙方人民幣: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協議第二條勞務補償費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2015年4月9日,羅小琴向博能電力公司出具《領款條》,載明:“今領到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勞務差額補發1500元(大寫壹仟伍佰元)……”2015年1月1日,博能電力公司與羅小琴、劉定彩簽訂《食堂勞務外包合同書》,約定博能電力公司將白馬供電所員工食堂的勞務交由羅小琴和劉定彩共同承包,合同期限從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滿,雙方如無異議,自動續約;約定羅小琴、劉定彩負責食堂早、中、晚三餐的炊事工作,食堂糧食、菜品、佐料等采購工作,食堂清潔衛生工作及其他與食堂相關的工作;約定羅小琴和劉定彩完成合同規定的勞務工作后,博能電力公司每月給付每人勞務費各1500元,該費用中已包含羅小琴、劉定彩及二人雇請人員的各種保險費用;約定羅小琴、劉定彩與公司的食堂管理人員共同制定飯菜譜,以此擬定原材料采購單,需按公司規定的時間開飯,并完成公司安排的臨時性工作;同時還約定,博能電力公司為羅小琴、劉定彩提供宿舍和滿足烹飪必須的設施設備及用品,對其完成的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監督,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勞務費,而羅小琴、劉定彩應雇請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其所雇請人員的勞動關系隸屬羅小琴、劉定彩,勞動報酬由其自行支付,與博能電力公司沒有勞動關系;博能電力公司對羅小琴、劉定彩完成的各項工作進行考評,根據考評結果核算月度勞務費。羅小琴、劉定彩及其招聘人員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意外保險等各種保險,全部由其自行負責,博能電力公司不承擔責任。此后在2016年1月4日、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2月29日,博能電力公司分別與羅小琴簽訂了三次《食堂勞務外包合同書》,合同期限均為一年,合同內容與2015年1月1日所簽合同內容基本一致。2019年1月1日,博能電力公司和羅小琴再次簽訂《食堂勞務外包合同書》,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止,該合同期限屆滿后,博能電力公司未再與羅小琴續簽合同。2019年8月28日,羅小琴向重慶市武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確認其與博能電力公司在2010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間成立勞動關系。2019年10月10日,重慶市武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作出渝武勞人仲案字(2019)第152號仲裁裁決,駁回了羅小琴的申請事項,羅小琴不服該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原、被告2010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勞動關系成立。
另查明,羅小琴在白馬食堂工作期間,系由博能電力公司對其工作內容進行安排,并由博能電力公司向其支付工資,羅小琴采購食材的費用均以羅小琴的名義在博能電力公司報銷,并作為勞務費入賬。2015年6月23日和2019年6月,羅小琴分別取得武隆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頒發的《健康證》或《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證件上載明的從業單位為博能電力公司或者重慶電力武隆分公司。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法庭陳述,羅小琴提交的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表單、渝武勞人仲案字(2019)第152號《仲裁裁決書》《健康證》《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食堂勞務外包合同書》《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約定》《勞務補償協議》,博能電力公司提交的《委托服務協議》《服務合同》《職工食堂承包經營合同》《2016年員工食堂業務外包合同》《員工食堂業務外包合同》及《員工食堂業務外包補充協議》《員工食堂業務外包合同解除協議》《勞務補償協議》、費用報銷單、重慶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客戶付款回單、付款憑證、重慶市武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庭審筆錄,第三人重慶電力武隆分公司提交的《委托服務協議》《服務合同》《職工食堂承包經營合同》《2016年員工食堂業務外包合同》《員工食堂業務外包合同》及《員工食堂業務外包補充協議》《員工食堂業務外包合同解除協議》《勞務補償協議》《領款條》等證據在案為憑,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事實相關聯,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對于羅小琴提交的證人證言,因證人均未出庭接受質詢,對其證言中的待證事實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形下無法予以確認,故本院對羅小琴提交的證人證言均不予采信;對于被告博能電力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工資明細表、重慶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情況明細表等證據,因與本案事實并無關聯,本院亦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羅小琴與被告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駁回原告羅小琴的其余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肖青銳
人民陪審員唐朝臣
人民陪審員徐自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張秋玲
書記員陳程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