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正芬與被告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能電力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陳林敏獨任審理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因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武隆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電力武隆分公司)與本案具有利害關系,本院依職權追加其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本案案情較為疑難復雜,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將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由審判員陳林敏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唐朝臣、徐自權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對本案的審理。本案分別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16日和2020年3月3日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冉正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代乾林、被告博能電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黎毅、第三人重慶電力武隆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宇龍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冉正芬與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渝0156民初3858號
判決日期:2020-10-30
法院: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冉正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撤銷渝武勞人仲案字(2019)第154號裁決書;2.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從200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勞動關系成立。訴訟中,原告自愿撤回其訴訟請求的第一項。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09年1月起被被告招聘安排到武隆區江口片區供電所從事食堂炊事員工作,一直工作至2019年9月。2015年,被告以每月給原告等同類職工加薪500元以及給予勞務用工每年獎勵1000元的方式,要求原告與其簽訂了勞務承包合同。該合同約定,原告負責江口片區供電所的早中晚三餐的炊事工作、采購工作和衛生工作,并需招聘1-2名工人,被告每月支付勞務費和保險費共計1500元,該筆費用包含原告及其招聘工人的工資及各類福利保險,原告及其招聘的工人與被告之間沒有勞動關系。2019年下半年,被告要求原告改變模式,即由被告出面為原告等人辦理個體營業執照,再由原告繼續為被告提供炊事工作。因原告不同意,被告便終止了合同。為此,原告向重慶市武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與被告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重慶市武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查后作出裁決,裁決駁回了原告的請求事項。原告因不服該裁決,便提起本案訴訟,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被告博能電力公司辯稱,被告于2015年起至2019年1月與原告冉正芬簽訂了《食堂勞務外包合同書》,將江口供電所的食堂勞務承包給原告冉正芬,該合同對勞務費、勞務范圍及各自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了明確約定。原告對自己和食堂進行自主管理,憑勞務費發票向被告領取勞務費,原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受被告的勞動管理,其從事的工作也不是被告的業務組成部分,被告只關注能否按時就餐及菜品質量,至于原告自己完成還是交給他人完成,被告并不關心。此外,原告還承包了江口供電所的保潔勞務,并與被告簽訂了《保潔勞務合同》。綜上,原告與被告系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務合同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原告的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
第三人重慶電力武隆分公司述稱,從2003年集團公司改造為國網分支機構以后,第三人便將煮飯和清潔衛生等勞務先后發包給武隆縣恒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博能電力公司,原、被告之間建立了合同關系,至于被告將該部分勞務交由誰來完成,與第三人無關。第三人是國網電力公司的分支機構,國網電力公司是專門從事供電的央企,被告博能電力公司是集體企業,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僅系業務關系,雙方之間沒有股權交叉等關聯關系。第三人與原告之間從未訂立過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亦沒有對原告行使過管理權,不符合認定勞動關系的條件。綜上,原告與第三人之間沒有任何關系。
經審理查明,2003年11月13日,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投資設立國網重慶武隆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11月28日,國網重慶武隆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辦理注銷登記,注銷原因為“因公司合并或分立”。2016年6月17日,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設立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武隆供電分公司,即本案第三人,并在2017年5月3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更名為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武隆區供電分公司。原國網重慶武隆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和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武隆供電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住所地為同一地址。博能電力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17日,企業類型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重慶智網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其經營范圍包括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水力發電、電力物資、建筑材料的銷售、餐飲服務、打字復印、自有房屋租賃、勞務外包等。
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原國網重慶武隆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每年均與博能電力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將其指定區域的保潔服務、安保服務、食堂服務和維修服務等事項交由博能電力公司完成,約定了具體的服務項目、內容及標準,服務費用的金額及付款方式,并約定博能電力公司派駐的各類服務人員均屬于博能電力公司的勞務輸出人員,應由博能電力公司與這些服務人員建立相應的勞動或勞務合同,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其中,從2014年起,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原國網重慶武隆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的供電營業所食堂屬于博能電力公司的承包經營范圍。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重慶電力武隆分公司每年均與博能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員工食堂業務外包合同》或《員工食堂業務委托外包合同》,約定重慶電力武隆分公司將其機關食堂、客戶服務中心食堂、6個供電營業所食堂和1個營業網點食堂的員工工作餐及會議、培訓、公務用餐等業務承包給博能電力公司,承包費用按照當年的工作餐費標準由博能電力公司統計次數后據實結算,每月結算一次;博能電力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通過勞動部門指定的醫院或防疫站體檢并取得飲食行業健康證;博能電力公司在承包期內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及有關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并嚴格按制度和操作規程工作,食堂全天應有員工值班,嚴防安全事件發生。
2015年3月30日,博能電力公司與冉正芬簽訂《勞務補償協議》,載明:“一、補償原因。乙方(指冉正芬,下同)在承包甲方(指博能電力公司,下同)食堂勞務的全部期間,乙方為甲方食堂作出巨大貢獻,出色完成勞務承包業務,甲方為肯定乙方工作成績、鼓勵乙方工作熱情,對乙方2015年1月之前的勞務費用進行補償。二、補償金額。甲方自愿補償乙方人民幣: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協議第二條勞務補償費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其他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2015年4月9日,冉正芬向博能電力公司出具《領款條》,載明:“今領到2014年12月31日前勞務補償費5000元(大寫伍仟元)。”2015年3月30日,博能電力公司與冉正芬簽訂《食堂勞務外包合同書》,約定博能電力公司將江口供電所員工食堂的勞務交由冉正芬承包,合同期限從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滿,雙方如無異議,自動續約;冉正芬負責食堂早、中、晚三餐的炊事工作,食堂糧食、菜品、佐料等采購工作,食堂清潔衛生工作及其他與食堂相關的工作;冉正芬完成合同規定的勞務工作后,博能電力公司每月給付冉正芬勞務費1500元,此費用中已包含冉正芬及其雇請人員的各種保險費用;冉正芬與公司的食堂管理人員共同制定飯菜譜,以此擬定原材料采購單,需按公司規定的時間開飯,并完成公司安排的臨時性工作;博能電力公司為冉正芬提供宿舍和滿足烹飪必須的設施設備及用品,對其完成的工作進行全面檢查、監督,每月20日前支付上月勞務費,而冉正芬應雇請工作人員不得少于1人,其所雇請人員的勞動關系隸屬冉正芬,勞動報酬由其自行支付,與博能電力公司沒有勞動關系;博能電力公司對冉正芬完成的各項工作進行考評,根據考評結果核算月度勞務費,冉正芬及其招聘人員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意外保險等各種保險,全部由其自行負責,博能電力公司不承擔責任。此后在2016年1月4日、2016年12月29日和2017年12月25日,博能電力公司分別與冉正芬簽訂了三次《食堂勞務外包合同書》,合同期限均為一年,合同內容與2015年1月1日所簽合同內容基本一致。2019年1月1日,博能電力公司和冉正芬再次簽訂《食堂勞務外包合同書》,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止,該合同期限屆滿后,博能電力公司未再與冉正芬續簽合同。2019年8月28日,冉正芬向重慶市武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確認其與博能電力公司在2009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成立勞動關系。2019年10月10日,重慶市武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作出渝武勞人仲案字(2019)第154號仲裁裁決,裁決駁回了冉正芬的申請事項。冉正芬因不服該裁決,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原、被告從2009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勞動關系成立。
另查明,法庭審理中,冉正芬、博能電力公司和重慶電力武隆分公司對冉正芬在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在博能公司承包的位于江口鎮的供電客戶中心食堂從事炊事員工作的事實均予以確認。冉正芬在前述食堂工作期間,系由博能電力公司對其工作內容進行安排,并由博能電力公司向其支付工資,冉正芬采購食材的費用均以冉正芬的名義在博能電力公司報銷,并作為勞務費入賬。2018年4月和2019年4月,冉正芬分別取得武隆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頒發的《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證件上載明的從業單位為博能電力公司或者武隆區江口供電所。
上述法律事實,有冉正芬提交的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工商查詢檔案、渝武勞人仲案字(2019)第154號《仲裁裁決書》《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勞務補償協議》《食堂勞務外包合同書》《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約定》、照片,博能電力公司提交的《食堂勞務外包合同書》《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約定》《勞務補償協議》、費用報銷單、重慶增值稅普通發票及客戶付款回單、付款憑證、重慶市武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庭審筆錄,重慶電力武隆分公司提交的供電公司工商登記變更信息、《委托服務協議》《服務合同》《職工食堂承包經營合同》《2016年員工食堂業務外包合同》《員工食堂業務外包合同》及《員工食堂業務外包補充協議》《員工食堂業務委托外包合同》《員工食堂業務外包合同解除協議》《勞務補償協議》《領款條》等證據以及庭審調查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的陳述在案相佐證,上述證據經過庭審質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事實相關聯,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對于冉正芬提交的證人證言,因證人雷新建、田華書、張景風、譚建蘭證明的內容與本案原告無關,而證人陶筍和羅尚群未出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本院無法核實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故本院對冉正芬提交的證人證言均不予采信;對于博能電力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工資明細表等證據,因與本案事實并無關聯,本院亦不予采信;博能電力公司提交的保潔業務外包合同書,冉正芬對合同的真實性提出了異議,因博能電力公司尚未提交其他證據與該證據相互佐證,故本院在審查后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冉正芬與被告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二、駁回原告冉正芬的其余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林敏
人民陪審員唐朝臣
人民陪審員徐自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代純
書記員陳程
判決日期
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