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二大隊(以下簡稱交通執法高速二大隊)申請執行被執行人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交通行政處罰非訴執行審查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合法性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二大隊與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行政處罰非訴執行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渝0156行審102號
判決日期:2020-07-23
法院: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交通執法高速二大隊申請執行的事項:要求執行渝交執罰〔2019〕1030221324號行政處罰決定,對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罰款200元和加處罰款200元,合計罰款400元。
申請執行人交通執法高速二大隊認定的事實:2019年5月30日15時49分,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所有的渝G×號小型越野客車在包茂高速渝湘段下行1719KM+100M處道路上存在行駛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限速80km/h,該車實際時速109km/h)的違法行為。
申請執行人交通執法高速二大隊認定上列事實的證據:現場違法照片、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結果等。
本院審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15時49分,屬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所有的渝G×號小型越野客車在包茂高速渝湘段下行1719KM+100M處道路上存在行駛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限速80km/h,該車實際時速109km/h)的違法行為。2019年8月29日,交通執法高速二大隊向被執行人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送達了違法行為告知書,告知了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向交通執法高速二大隊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2019年11月21日,交通執法高速二大隊作出渝交執罰〔2019〕10302213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給予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并告知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逾期不繳納罰款將產生加處罰款的法律責任。交通執法高速二大隊于2019年11月23日向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送達了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被執行人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未提起行政訴訟,也未自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交通執法高速二大隊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了催告通知書,并于2020年5月30日向被執行人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送達該催告通知書。被執行人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渝交執罰〔2019〕10302213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所確定的義務
判決結果
對申請執行人重慶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三支隊二大隊作出的渝交執罰〔2019〕103022132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所確定的對被執行人重慶市武隆區博能電力有限公司罰款200元和加處罰款200元準予強制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熊強
人民陪審員楊斌
人民陪審員王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張敏
書記員楊景
判決日期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