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與被告治多縣嘎嘉洛創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青海西奧電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班德、馬海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治多縣嘎嘉洛創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青海西奧電梯有限公司與治多縣嘎嘉洛創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青0103民初2932號
判決日期:2020-12-17
法院: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青海西奧電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電梯維護保養款5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電梯配件款6400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為1722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原、被告簽訂《電梯維修保養合同》,維保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合同總價27000元。2019年4月,雙方再次簽訂《電梯維修保養合同》,維保期限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總價24000元。2018年8月9日原、被告簽訂《部件更換維修確認單》,總價6400元。以上維保費、配件費共計574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未按約定付款。根據合同約定:“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照約定期限支付費用的,每延誤一日應當向乙方支付延誤部分費用的30%的違約金”,截止到2020年,違約金共計人民幣為17220元。現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治多縣嘎嘉洛創業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青海西奧電梯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32.75元,退還原告原告青海西奧電梯有限公司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金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恩澤
判決日期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