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朱洪文因與被上訴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原審被告延邊涼水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長春乾源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長春大眾卓越出租汽車集團有限公司、長春嘉盛熱力有限公司、琿春金山礦業有限公司、琿春金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劉貴春、孫玉華、郭英文、于國勝、金基植、黃明淑、李士英、王世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遼民初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朱洪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399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朱洪文以其與被上訴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協商,已達成雙方認可的還款計劃為由,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訴申請書
判決結果
準許朱洪文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391800元,減半收取195900元,由上訴人朱洪文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余曉漢
審判員丁俊峰
審判員張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黃蕊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