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長春綠園融泰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泰銀行)與被告郭云秀、付秀梅、郭云慈、王春丹、郭云成、胡海彥、郭云廷、郭愛香、郭英文、郭英全、長春乾源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融泰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龍到庭參加訴訟,郭云秀、付秀梅、郭云慈、王春丹、郭云廷、郭愛香、郭英文、乾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郭云成、胡海彥、郭英全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長春綠園融泰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郭云秀、付秀梅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106民初598號
判決日期:2021-06-27
法院: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融泰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郭云秀償還貸款本金4700000元及到付款日的相應利息(逾期利息加罰50%),貸款月利率為10%;2.要求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被告承擔連帶責任;3.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理由及證據: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與被告郭云秀簽訂的編號為B2019012472039號《最高額借款合同》,貸款金額4700000元,現貸款余額為4700000元,用途為借新還舊,貸款月利率為10‰(逾期利息加罰50%)。此筆貸款因被告于2020年9月24日到期后未能履行合同約定按時還款結息。根據我行《最高額借款合同》第七條、第九條、第十、第十五條之約定,我行要求借款人及擔保人履行相應的還款義務。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與付秀梅、郭云慈、王春丹、郭云成、胡海彥、郭云廷、郭愛香、郭英文、郭英全、長春乾源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簽訂的編號為B2019012472039號《最高額保證合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被告提供保證擔保并承擔連帶責任。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郭云秀、付秀梅、郭云慈、王春丹、郭云成、胡海彥、郭云廷、郭愛香、郭英文、郭英全、乾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25日,原告融泰銀行與被告郭云秀簽訂編號為B2019012472039號的《最高額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郭云秀向融泰銀行借款470萬元,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期限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10‰,逾期利息加罰50%;還款方式為按月還款,還款日為每月20日。2019年9月25日,融泰銀行與被告付秀梅、郭云慈、王春丹、郭云成、胡海彥、郭云廷、郭愛香、郭英文、郭英全、乾源公司簽訂編號為B2019012472039《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付秀梅、郭云慈、王春丹、郭云成、胡海彥、郭云廷、郭愛香、郭英文、郭英全、乾源公司為郭云秀前述B2016012226038號《最高額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保證方式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包括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以及訴訟費等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2019年9月27日,融泰銀行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郭云秀發放貸款470萬元。郭云秀履行結息義務至2020年8月23日止
判決結果
一、被告郭云秀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原告長春綠園融泰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萬元及利息、罰息(以借款本金470萬元為基數,利息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按月利率10‰計算,罰息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
二、被告付秀梅、郭云慈、王春丹、郭云成、胡海彥、郭云廷、郭愛香、郭英文、郭英全、長春乾源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對以上借款本息清償承擔連帶責任(承擔了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郭云秀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4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郭云秀負擔,與前款一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季
人民陪審員孫春華
人民陪審員楊鐵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郝娜
判決日期
202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