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陜西化建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陜西化建公司)與被告青島昌盛日電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昌盛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2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陜西化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雙林、韋悅涵,被告青島昌盛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葉青、高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陜西化建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青島昌盛日電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526民初1045號
判決日期:2021-08-15
法院: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陜西化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74059.4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5074059.43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9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截止2021年1月20日,暫計利息為507828.78元);3、涉訴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9月,原被告簽訂了《滑縣40MW光伏農業綜合體項目右區工程合同》、《滑縣40MW光伏農業綜合體項目右區物資采購合同》,由原告為被告采購材料并施工。合同中對款項支付均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投標方向監理單位提交結算報告,發包人單位審查完畢后,投標方開具至符合發包人單位財務要求的合同結算總金額100%的發票,發包人單位審查無誤后支付至合同結算總結額的95%。剩余合同結算總金額5%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支付,質保期三年。2017年3月,原告提交竣工驗收申請,驗收合格。2018年9月,原被告辦理完竣工結算,結算價為34839750.26元,原告在結算完后已開票交于被告。截至目前,已過三年質保期,被告向原告累計付款29765690.83元,尚欠原告5074059.4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剩余款項,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綜上,原告依法具狀起訴,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青島昌盛公司辯稱:我方對未付款數額無異議,但質保金部分沒有到付款日期,尚不應支付,對利息的計算基數有異議,本案所訴合同共兩個,物資采購合同和工程合同,質保金均未到期,物資采購合同質保金合同結算總金額百分之五即911709.40元,質保期是2018年8月22日至2021年8月22日,目前質保期尚未到期,不應支付質保金。右區工程合同質保金合同結算總金額的百分之五即830278.11元,質保期為2018年8月22日至2021年8月22日,目前質保期尚未到期,不應支付質保金。綜上,利息的計算基數應為3332071.92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9月,被告青島昌盛公司作為發包人與原告陜西化建公司作為承包人簽訂《滑縣40MW光伏農業綜合體項目右區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第一部分合作協議書載明工程名稱為滑縣40MW光伏農業綜合體項目;工程承包范圍為土方石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電氣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市政工程及物資采購采購及施工內容的其他約定;施工內容為本項目完成竣工驗收所涉及到的右區所有采購和施工工作;合同價款為固定總價1825萬元。合同第二部分專用合作條款部分14.2.1.(4)約定質保金為合同總價的5%,項目竣工驗收,簽發竣工驗收證明后36個月無息返還。14.2.2(4)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向監理單位提交結算報告,發包人單位審查完畢后,承包人開具至符合發包人單位財務要求的合同金額100%的發票,發包人單位審查無誤后支付至合同結算總金額的95%。14.2.2(5)約定剩余合同結算金額5%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支付,質保期三年。2016年9月3日,原告陜西化建公司開始施工,至2017年9月27日,案涉工程施工完畢。后原告方申請竣工驗收,項目監理單位山東恒誠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被告青島盛昌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通過了竣工驗收,并均在工程竣工報告上加蓋公章。2018年8月28日,原告陜西化建公司出具滑縣40MW光伏農業綜合體項目右區工程結算報告,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扣除變更簽證、項目罰款及扣增值稅開票差額等,送審項目結算金額16605562.23元,2018年9月19日,被告青島盛昌公司出具結算報告審批單,對原告方送審的金額予以審批。在簽訂前述右區工程合同的同時,原告陜西化建公司作為供應方(甲方)、被告青島盛昌公司作為采購方(乙方)就案涉工程簽訂了《滑縣40MW光伏農業綜合體項目右區物資采購合同》,合同第一條約定由原告方為被告方供應滑縣40MW光伏農業綜合體項目右區即14.695MW物料采購但不限于右區所有路燈、電力及控制電纜、光纜、農業設施及所有施工涉及到的相關材料的采購,合同總金額1825萬元,需要提供17%的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2.3.1約定材料質保期為三年。3.1約定交貨時間必須符合滑縣40MW光伏農業綜合體項目右區工程施工進度要求。6.3.(4)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乙方向監理單位提交結算報告,發包人單位審查完畢后,承包人開具至符合發包人單位財務要求的合同金額100%的發票,發包人單位審查無誤后支付至合同結算總金額的95%。6.3.(5)約定剩余合同結算金額5%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支付,質保期三年。2018年8月28日,原告陜西化建公司出具滑縣40MW光伏農業綜合體項目右區物資采購工程結算報告,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扣除增值稅開票差額送審結算金額18234188.03元,2018年9月19日,被告青島盛昌公司出具結算報告審批單,對原告送審的金額予以審批。現被告青島盛昌公司共支付原告方工程款及貨款29765690.83元,剩余工程款未予支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青島昌盛日電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陜西化建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5074059.43元及利息(其中3332071.92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1741987.51元的利息自2021年1月29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陜西化建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873.22元,由被告青島昌盛日電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政凱
審判員李紅偉
審判員楊海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苑冰月
判決日期
202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