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學鳳與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裝飾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基建工公司)、被告田長營及第三人北京盛遠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遠世紀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學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學英、鄭澤眾,第三人盛遠世紀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平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基建工公司、田長營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學鳳與田長營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8民初3797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王學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基建工公司與田長營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懷民初字第04890號民事判決書項下的義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2.訴訟費由中基建工公司、田長營負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2月1日,王學鳳與田長營簽訂協議書,約定將盛遠世紀公司抵頂給田長營的位于桃源公館一號樓三單元903室樓房(戶型面積98.25平方米)以人民幣98萬元的價格抵頂給王學鳳。王學鳳于2013年2月2日、2月4日、3月11日、3月12日分別以現金、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給田長營購房款共計89.737萬元。后田長營將上述購房款用于購買材料。涉訴房屋已由盛遠世紀公司出售于他人。王學鳳起訴被告田長營及第三人盛遠世紀公司、郝國圖要求返還購房款等,經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2013)懷民初字第04890號判決被告田長營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原告王學鳳購房款及利息損失100萬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800元及訴訟費7800元。2012年4月13日,中基建工公司與盛遠世紀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盛遠世紀公司將位于密云區園林東路2號的桃源一號住宅項目的防水工程發包給中基建工公司。合同簽訂后,中基建工公司現場負責人田長營組織進行了施工。2013年,盛遠世紀公司與中基建工公司就工程款結算問題簽訂協議,中基建工公司選擇以涉案房屋折抵工程款。2015年2月4日,中基建工公司以盛遠世紀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為由起訴盛遠世紀公司給付其工程款213萬元,法院作出(2015)密民初字第013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盛遠世紀公司給付中基建工公司工程款131.3773萬元。因王學鳳2013年起訴時并不知道田長營與中基建工公司之間的關系,經(2015)密民初字第01366號民事判決書方知田長營系中基建工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故對田長營賣房行為,王學鳳有理由相信系代表中基建工公司,故要求該公司對田長營賣房產生的法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中基建工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田長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盛遠世紀公司述稱:我公司不清楚田長營與中基建工公司之間的關系,法院判決我公司應給付中基建工公司的工程款已經支付一部分。
本案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2012年4月13日,中基建工公司與盛遠世紀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盛遠世紀公司將其開發的位于北京市密云區園林東路2號桃源一號住宅項目防水工程發包給中基建工公司,合同價款213萬元。2013年2月1日,盛遠世紀公司與中基建工公司簽訂協議書,內容為:“根據北京盛遠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河南省中基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條款第六項工程款結算方式為:承包方交工驗收合格后,發包方自項目開盤后以房屋開盤售樓價格9.5折抵給承包方。現乙方選擇房屋為1#樓西第三單元903層D2戶型面積98.25平方米,最終以實際成交價為準按協議9.5折計算,乙方實際完成工程總造價1646073元,按協議扣除5%工程保修費為82300元,扣除甲方撥付工程款25萬元,余款為1313773元。甲方開盤后,負責辦理房產證的相關手續,乙方應積極配合,發生費稅按有關規定執行。”當日,田長營(甲方)與王學鳳(乙方)簽訂協議書,內容為:“根據已簽協議,北京盛遠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抵頂給田長營位于桃源公館一號樓三單元903室樓房一套,戶型面積98.25平方米。經過友好協商,田長營愿將上述樓房以人民幣98萬元抵頂給乙方王學鳳。待北京盛遠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盤后,經田長營協助由北京盛遠世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辦理房產證等相關手續。辦理房產證中發生的費稅及房屋實際勘測面積增減部分房款由乙方王學鳳負擔。”王學鳳于2013年2月2日、2月4日、3月11日、3月12日分別以現金、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田長營購房款共計89.737萬元。2013年4月,王學鳳將田長營及盛遠世紀公司訴至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要求田長營履行房屋買賣協議、盛遠世紀公司履行協助義務。因盛遠世紀公司已將涉案房屋賣給他人,經法院釋明,王學鳳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田長營、盛遠世紀公司給付其購房款及利息損失100萬元,并要求田長營承擔訴訟費7800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800元。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田長營承認收取王學鳳的購房款用于給盛遠世紀公司施工時購買防水材料,并于2013年7月25日與王學鳳簽訂和解協議一份,內容為:“今有甲乙雙方就甲方購買乙方房屋一事,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1)由乙方田長營返還甲方王學鳳購房款897230元,時間30日內付清;(2)乙方負責甲方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800元、起訴費7800元,錢款付清后,雙方互不再糾;(3)乙方付給甲方王學鳳補償款10萬元。”2013年12月2日,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懷民初字第048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田長營返還王學鳳購房款及利息損失100萬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800、訴訟費7800元。2015年2月4日,中基建工公司以盛遠世紀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為由訴于本院,要求盛遠世紀公司給付其工程款213萬元。本院作出(2015)密民初字第013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盛遠世紀公司給付中基建工公司工程款131.3773萬元。現王學鳳以該判決為依據,得知盛遠世紀公司與中基建工公司之間簽訂的結算協議主體為中基建工公司,故起訴要求中基建工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為證明上述事實,王學鳳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證據1.王學鳳與田長營簽訂的協議書,證明田長營將涉案房屋以98萬元的價格抵頂給王學鳳;證據2.王學鳳與田長營簽訂的和解協議書,證明田長營同意返還王學鳳購房款897230元,并給付王學鳳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800元、訴訟費7800元及補償款10萬元;證據3.(2013)懷民初字第04890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法院判決田長營返還王學鳳購房款及利息損失100萬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800元及訴訟費7800元;證據4.盛遠世紀公司與中基建工公司項目負責人田長營簽訂的協議書,證明涉案房屋即田長營抵頂給王學鳳的房屋;證據5.(2015)密民初字第01366號民事判決書及(2017)京0118民初2274號民事調解書,證明法院判決盛遠世紀公司向中基建工公司給付工程款,即中基建工公司認可該防水項目系公司項目,田長營系該項目負責人。
盛遠世紀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表示認可
判決結果
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裝飾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田長營對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懷民初字第04890號民事判決書項下的義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萬三千九百二十二元(原告王學鳳已交納),由被告中基建工防水裝飾集團有限公司、田長營負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曹志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琴玲
書記員王艷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