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基建工防水裝飾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天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中基建工防水裝飾集團有限公司與天津天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津0116民初350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基建工防水裝飾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5091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20日,原、被告簽訂《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案涉工程地點位于天津濱海新區××路××路××南,該合同還就分包價款、分包方式、工程質量等其他事項進行了詳細約定。原告于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就案涉合同項目進行施工,施工完畢后便將案涉工程交付被告,該工程通過了整體竣工驗收后,業主開始陸續入住。雙方于2020年1月14日就案涉工程簽訂《分包工程結算單》,確定工程結算款人民幣3030312元。然被告僅僅支付了2479400元,尚欠550912元,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天津天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雙方合同中約定應由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應由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天津天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志富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張麗新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