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天地榮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貴州天地榮科技有限公司與中國水利水電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0329民初15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貴州省余慶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貴州天地榮科技有限公司訴稱,被告承建的原余慶縣城關中學整體搬遷項目(現為余慶縣城關第一小學)需要安裝智能化設備,與原告簽訂了《智能化設備采購及安裝合同》。原告按照約定提供設備并完成安裝,2018年1月,經被告及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一致驗收合格,現已交付使用。按照原、被告的約定,被告應在驗收合格后支付工程總額的50%,滿一年后無質量問題支付30%,滿兩年后無質量問題支付余款20%。原告為被告安裝的設備經審定金額為8630057元,扣除相關稅費后被告應支付原告8149363元。按照雙方約定的付款期限,截止至今被告應向原告支付80%的貨款即6519490.4元,而被告至今僅向原告支付了5650000元,現已到期應支付的部分為869490元。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869490元,并由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2020年1月16日,原告以20%的余款已到支付期限為由,向本院申請增加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貨款2499363元(含已起訴的869490元,增加部分為1629873元),并由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
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在答辯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不適用工程所在地的專屬管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的住所地在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請求將本案移送至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余慧
書記員楊秀敏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