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國平與被告鶴壁匯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國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資68149.20元、一次性傷殘七個月補助金39753.7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六個月醫療補助金27998.42元。待鑒定后再確定賠償金額。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被告將原告派遣到三礦從事井下作業,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在三礦井下作業時,被升降柱打傷右前臂,2017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21日在鶴壁市中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前臂骨折。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1月12日,第二次住院做手術,兩次住院費用均由被告支付。2019年8月5日,鶴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602民初42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由于被告沒有為原告申請工傷認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四款,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責。因原告不服鶴山區人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書,故提起訴訟。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李國平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