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海向前因與被申請人世紀華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華揚公司)、機科發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科公司)、寧夏凱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達公司)、西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西吉住建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寧04民終142號民事判決,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寧民申592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海向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柱、康建忠,被申請人世紀華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者毅,被申請人機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志富,被申請人凱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啟龍,西吉住建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永升、王東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海向前與世紀華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機科發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寧04民再26號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海向前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1.被申請人西吉住建局與世紀華揚公司,以及世紀華揚公司與機科公司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約定:合同內、合同外價款調整;或者政府及委托第三方決算或審計導致發包人土建總價款調整,本項目承包方合同價格按照經審計部門最終審計確定的價格下浮優惠10%后,作為其承包合同價格。但案涉工程并未出現上述情況,況且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承包方式。案涉合同并未出現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約定情況,一、二審法院仍以審計價下浮10%作為本案的判決依據,違反合同約定,缺乏證據證實。2.案涉合同約定2016年6月6日竣工,并約定在交工后56天內完成工程審計,但整體工程竣工近4年,審計結果仍未作出。3.一、二審時西吉住建局、世紀華揚公司均稱已付清了工程款,如已付清工程款,就沒有必要審計。4.本案各被申請人對海向前自行委托作出的造價意見均沒有申請重新鑒定,視為對該意見的認可。(二)一、二審法院以“審計價下浮1O%”作為結算依據不合法,也不符合合同約定。1.按照案涉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應以固定單價或海向前委托鑒定的工程價款作為結算依據。2.建設單位無期限拖延審計結算,影響了合同效力及法律的嚴肅性,還侵害了各承包方的合法利益。3.審計部門的審計是一種行政行為,而本案是民事行為,行政行為不能干預民事行為。4.審計結論只是作出行政決定的依據,而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的依據。5.各被申請人既不將工程單價文件提交法庭,也不申請重新鑒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同時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6.海向前盡管給凱達公司出具的收據上書寫了“以審計價下浮10%”,但該約定超出了海向前認知范圍,并非海向前真實意思表示。綜上,本案應以再審申請人海向前委托所做的工程鑒定價格作為結算依據,審計報告目前無法出具,加之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寧04民終142號民事判決及寧夏回族自治區西吉縣人民法院(2019)寧0422民初2796號民事判決,依法予以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一審訴訟請求。
世紀華揚公司辯稱,1.世紀華揚公司在與西吉住建局簽訂的總包合同中,以及與機科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中,確實約定采用“固定單價”承包方式,但項目的最終決算金額是以固定單價×實際施工量,并不是最終依據合同簽訂金額進行決算;2.在我公司與西吉住建局簽訂的總包合同以及與機科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中,均未出現再審申請人所陳述的“承包方合同價格按照審計部門最終審計確定的價格下浮優惠10%后作為其承包價格的條款”;3.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政府投資的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必須經過審計部門完成審計,因此目前我公司以及西吉住建局在等待政府相關審計部門的審計結論是正常的;4.在總包和分包協議中,的確約定了“交工后56天內完成審計工作”,但現實情況是工程交工后由于西吉縣人民政府以及西吉住建局相關人員發生變動,無法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審計,我公司與西吉住建局協商,將審計決算時間延后,目前審計已經開始了,不存在故意延遲的情況,現在海向前以其與凱達公司簽訂的合同中存在以審計結果進行決算的條款為理由要求推翻我方和西吉住建局關于審計延遲達成的合意,這破壞了合同的相對性,既不合理也不合法;5.關于海向前提交的自行委托評估機構做出的工程鑒定,我公司不予認可。我公司以政府審計部門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分別在總包合同以及分包合同中以不同形式進行體現,是西吉住建局與我公司及各分包單位以及實際施工人合意的體現,理應得到法律的認定和保護;6.在審計結果尚未形成之前,我公司已經按照合同要求全額支付了合同款項,不存在拖欠現象。綜上所述,我公司希望駁回海向前的訴訟請求,維持原一、二審判決。
機科公司辯稱,我公司將工程分包給凱達公司,并已將工程款全額向凱達公司予以支付。海向前所干工程在我公司和凱達公司簽訂的合同范圍之內。因此,我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問題。其他答辯意見與世紀華揚公司基本一致,故希望駁回海向前的訴訟請求,維持原一、二審判決。
凱達公司辯稱,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和現法定代表人不一致,于2016年11月29日變更為趙啟龍,在趙啟龍任法定代表人期間沒有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與機科公司談判付款和轉包工程,只收到機科公司支付的1310萬元工程款,這些工程款已經按照招標價款都發放給了施工隊,機科公司所說的其他款項我公司一概不知,涉及本案海向前所說的最終以審計價下浮10%作為結算價有協議為證,關于施工方變更和增減工程量我公司以最終的審計價格為準,審計結束后我公司按照審計結果支付剩余工程款。綜上,我公司希望駁回海向前的再審請求,維持原一、二審判決。
西吉住建局辯稱,我局在本案中只與世紀華揚公司之間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與本案中的其他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我局于2015年11月將案涉工程通過法定程序發包給世紀華揚公司。對于違法分包的事實,我局不予認可,其他答辯意見與世紀華揚公司意見一致
判決結果
一、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寧04民終142號民事判決及寧夏回族自治區西吉縣人民法院(2019)寧0422民初279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寧夏回族自治區西吉縣人民法院重審
合議庭
審判長虎少軍
審判員王彤
審判員陳亞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段華
判決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