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世紀華揚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石家莊新世紀煤化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
世紀華揚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與石家莊新世紀煤化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01民初670號
判決日期:2020-12-01
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世紀華揚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32486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滯納金,以21324868為基礎按照每日0.05%計算,自2018年11月11日起算至起訴之日,共計1471415.89元,合計22796283.9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9日簽訂《石家莊新世紀煤化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65t/h中水回用項目總承包(EPC)合同》,由原告承建“石家莊新世界煤化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65t/h中水回用項目工程”。合同總價為19800000元,合同工期為2018年1月20日一2018年5月31日。合同簽訂后。原告開始進行工作,但因被告未完成現(xiàn)場“三通一平”工作,項目于2018年3月15日才正式開始施工。被告聘請中泰天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監(jiān)理單位。工程建設中,根據(jù)業(yè)主的要求,新增了總價為2324868元的簽證工程量。該工程于2018年9月17日開始單機調試,2018年10月12日完成系統(tǒng)聯(lián)運工作,工程竣工。原告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驗收申請書》,但被告一直遲遲不組織驗收,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進行工程驗收,并再次遞交“工程驗收申請書”。經過多次溝通,被告于2018年12月14日與原告簽署《備忘錄》,明確承建單位(即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完成“65t/h中水回用工程”建設,并于2018年10月25日完成前期系統(tǒng)單機和聯(lián)運調試。因多種原因,建設單位(被告)暫時不能運行使用該工程。原告將全部工程及設備移交被告。工程移交后,被告遲遲不組織驗收,也不支付工程款。被告告知原告,石家莊市環(huán)保局發(fā)布了最新的《2018年度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石家莊新世紀煤化有限公司就在名錄中,2018年11月24日,石家莊新世紀煤化有限公司確認將永久關停。鑒于被告將被永久性關停,已經不具有合同約定支付條件,因此,2018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發(fā)送了《催告函》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與本工程總價等值的有效擔保或支付全部工程款。但直至起訴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相應擔保,也未支付任何款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判如訴請。
石家莊新世紀煤化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應依法將本案移送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事實與理由:2017年12月,申請人與世紀華揚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石家莊新世紀煤化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65t/h中水回用項目總承包(EPC)合同》,合同第八條第七款明確約定,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額,依法向井陘礦區(qū)人民法院起訴。世紀華揚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地在申請人所在地,且申請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世紀華揚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為申請人所在地,即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故本案的管轄地應該是申請人住所地石家莊市井陘礦區(qū)人民法院,請貴院依法移送
判決結果
駁回石家莊新世紀煤化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80元,由被告石家莊新世紀煤化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靖
審判員李祥
審判員李曼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劉琪瑤
判決日期
20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