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海向前因與被申請人世紀華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簡稱華揚公司)、機科發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機科公司)、寧夏凱達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凱達公司)、西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簡稱住建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寧04民終1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海向前與世紀華揚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機科發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寧民申592號
判決日期:2020-07-09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海向前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判決部分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1.住建局與華揚公司、機科公司以及凱達公司簽訂的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約定:合同內、合同外價款調整;或者政府及委托第三方決算或審計導致發包人土建總價款調整,本項目承包方合同價格按照經審計部門最終審計確定的價格下浮優惠10%后,作為其承包合同價格。但案涉工程并未出現上述情況,況且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約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承包方式。案涉合同并未出現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約定情況,一、二審法院仍以審計價下浮10%作為本案的判決依據,違反合同約定,缺乏證據證實。2.案涉合同約定2016年6月6日竣工,并約定在交工后56天內完成工程審計,但整體工程竣工近4年,審計結果仍未作出。3.一、二審時住建局、華揚公司均稱已付清了工程款,如已付清工程款,就沒有必要審計。4.本案各被申請人對海向前自行委托做出的造價意見均沒有申請重新鑒定,視為對該意見的認可。5.海向前盡管給凱達公司出具的收據上書寫了“以審計價下浮10%”,但該約定超出了海向前認知范圍,并非海向前真實意思表示。(二)一、二審法院以“審計價下浮10%”作為結算依據不合法,也不符合約定。1.按照案涉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應以固定單價或海向前委托鑒定的工程價款作為結算依據。2.建設單位無期限拖延審計結算,影響了合同效力及法律的嚴肅性,還侵害了各承包方的合法利益。3.審計部門的審計是一種行政行為,而本案是民事行為,行政行為不能干預民事行為。4.審計結論只是作出行政決定的依據,而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的依據。5.各被申請人既不將工程單價文件提交法庭,也不申請重新鑒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同時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綜上,海向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指令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合議庭
審判長何莉
審判員吳鋒
審判員宋成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丹瓊
書記員盧杰
判決日期
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