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冉正良與貴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執行人未按照都勻市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701民初4277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為基數按年利率24%從2019年2月1日起至該款實際還清止)、案件受理費11346元,并承擔執行費8400元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我院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628418.36元后,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6月30日申請撤回本次強制執行申請,后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經核算,現貴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冉正良120000元的義務。本院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但被執行人未履行
冉正良、貴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2701執恢12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18
法院:貴州省都勻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調查及執行措施:
1、于2021年1月28日起七次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互聯網銀行、證券、車輛及工商登記信息,系統反饋,被執行人在貴州銀行有50000元存款(已扣劃支付申請執行人,凍結期限從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貴陽銀行有零星存款(已有其他案件凍結在先,本案凍結期限從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外,其余無可供執行財產信息;
2、向都勻市國土資源局、都勻市不動產事務登記中心、都勻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黔南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
3、向被執行人注冊地調查,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4、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5、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本院約談了申請執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執行情況,并就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征詢其意見,申請執行人表示認可本院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調查,并同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調查筆錄、執行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2019)黔2701民初4277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涉及銀行存款的凍結期限為一年,動產的查封、扣押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如需繼續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執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的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如在期限屆滿前未提出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將自動解除。逾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吳紅
審判員賴濤
審判員陳魯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陳國營
書記員李安玉汀(代)
判決日期
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