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譚睿與被執行人貴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終1073號民事調解書,已于2020年6月29日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譚睿于2020年08月1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08月13日立案執行,并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和法律規定的下列義務:一、被執行人貴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請人譚睿支付貨款180000元。二、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承擔本案案件申請執行費2600元。被執行人至今沒有履行
譚睿與貴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2732執610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執行措施如下:
1.本院已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廉政監督卡,但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
2.本院分別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25日、2020年11月15日五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只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對其銀行賬戶采取凍結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裁定并分別向羅甸縣貴州民生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羅甸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出協助扣留被執行人貴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183000元,但該工程款未到賬。
3.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到被執行人貴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羅甸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不動產登記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對被執行人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將被執行人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5.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通過談話方式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執行標的180000元及加倍延遲利息、案件受理費5168元、申請執行費2600元,未能執行到位。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應當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終結執行行為異議。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丁愛軍
審判員楊再成
審判員岑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張希軍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