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邵陽市湘中渣土運輸有限公司、曾太平與被告曾海軍、羅國斌、貴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文捷、寧建橋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案,被告貴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認為依據(jù)被告貴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羅甸縣龍坪鎮(zhèn),本院無權(quán)管轄,本案應(yīng)移送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原告邵陽市湘中渣土運輸有限公司、曾太平與被告曾海軍、羅國斌等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湘0511民初426號
判決日期:2020-10-19
法院: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本案移送至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海浪
人民陪審員曾花香
人民陪審員段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龔婧
代理書記員侯文君
判決日期
20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