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曾偉、胡劍、四川鴻燊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4年3月26日,原告就本案向仙居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因被告胡劍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浙臺轄終字第107號民事裁定書,認定本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浙江大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文春、被告曾偉和四川鴻燊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樹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劍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