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東浩傲廣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羋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為羋盛公司)、江蘇華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為華樂公司)、江蘇郎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為郎川公司)、寧波靜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為靜新公司)、慈溪市客海金屬材料經營部(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為客海經營部)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羋盛公司、華樂公司、朗川公司、靜新公司、客海經營部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浩傲廣商貿有限公司與上海羋盛實業有限公司、江蘇華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據追索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滬0151民初5677號
判決日期:2021-09-04
法院:上海市崇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五名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票據款30萬元以及支付以該款為基數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事實和理由:2021年4月12日,原告從案外人廣東xxx有限公司處通過背書轉讓取得票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一張,出票日期為2020年5月22日,到期日為2021年5月21日,出票人為湖州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票人為江蘇華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額為30萬元,承兌人為湖州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該匯票經華樂公司、郎川公司、靜新公司、客海經營部、羋盛公司、廣東xxx有限公司依次背書轉讓后取得,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提示付款時被拒付,票據狀態拒付追索待清償。現原告作為該票據的合法持票人,有權向背書人、出票人追償。
五被告均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鑒于五被告均未到庭應訴,本院對原告的陳述及提供的證據進行核對,經審理查明確認原告所述事實。
另查明,被告郎川公司由原無錫郎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更名所至。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1張以及原告庭審陳述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上海羋盛實業有限公司、江蘇華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郎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靜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慈溪市客海金屬材料經營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支付原告廣東浩傲廣商貿有限公司票據款300000元,并支付以該款為基數,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計2900元,財產保全費2020元,兩項合計4920元,由被告上海羋盛實業有限公司、江蘇華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江蘇郎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寧波靜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慈溪市客海金屬材料經營部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倪葉平
書記員宋淑晗
判決日期
202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