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申請執行人江蘇華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朱江海金融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蘇0213民初30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判決書:一、朱江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江蘇華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裝修款28688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損失(以2019160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2868860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計付)。二、駁回江蘇華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597元,減半收取為17298.5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合計22298.5元,由朱江海負擔。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06月01日立案受理
江蘇華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朱江海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13執1971號
判決日期:2020-11-06
法院: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本院向無錫市各銀行金融機構、不動產登記中心、無錫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等部門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結果如下:
經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查詢,被執行人朱江海名下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
經向無錫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查詢,被執行人朱江海名下有車牌號蘇B×××××、蘇B×××××的車輛,上述車輛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能實際控制,無法處置。
經向無錫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朱江海名下有坐落于無錫市金域藍灣花園12-2704、陽光城市花園A區的房產,上述房產均設有抵押且本院為輪候查封,暫時無法處置。本院已向首封法院相關參與分配函已發出。
本案執行標的額2891158.50元,現已強制執行到位0元。因被執行人未申報財產,本院決定將被執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
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執行情況、風險告知書,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上述事實,有談話筆錄、財產查詢反饋信息表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作出的(2019)蘇0213民初302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查封、凍結的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如查封、凍結期限屆滿,需繼續查封、凍結的,申請執行人應在查封期限屆滿之日前十日內向本院書面申請繼續查封、凍結,逾期視為放棄查封、凍結。
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期間,被執行人負有向申請執行人繼續履行的義務,并每年向本院報告財產,直至債務全部履行完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并書面遞交執行異議書及副本一式三份
合議庭
審判長匡慧敏
審判員尤祺
審判員馮德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馬振中
判決日期
20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