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蘇華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百大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2019)蘇0206民初148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江蘇華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江蘇百大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225976.82元及相應違約金,并支付案件受理費、保全費18690元。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
江蘇華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百大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06執1324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協議約定:雙方以1244666.82元了結本案糾紛,江蘇百大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付款144666.82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付款300000元,余款800000元自2020年8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00元直至款項全部支付完畢
判決結果
終結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2020)蘇0206執1324號案件的執行。
如被執行人江蘇百大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內再次申請立案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舒秀琴
審判員許正平
審判員荊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張偉杰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