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呂士國與被告楊勝嶺、滕州市遠易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通大路橋有限公司、棗莊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東聯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尚巖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呂朋朋、呂高祥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士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段巨法、被告楊勝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光杰、被告滕州市遠易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鐘正正、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湘棟、第三人呂朋朋、呂高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滕州市通大路橋有限公司、棗莊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東聯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滕州市尚巖建材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呂士國、楊勝嶺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481民初6736號
判決日期:2021-09-10
法院:滕州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呂士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楊勝嶺償還貨款263895元,如滕州市遠易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通大路橋有限公司、棗莊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東聯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尚巖建材有限公司未將貨款給付楊勝嶺,則要求滕州市遠易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通大路橋有限公司、棗莊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東聯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尚巖建材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不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2.判令楊勝嶺、滕州市遠易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通大路橋有限公司、棗莊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東聯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尚巖建材有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23日至10月間,呂士國以第三人呂朋朋、呂高祥名義在滕州市鑫巖石料有限責任公司購買石子一宗,委托楊勝嶺分別出售予滕州市遠易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通大路橋有限公司、棗莊維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東聯迪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尚巖建材有限公司。之后,楊勝嶺僅返還270000元,拖欠貨款263895元。呂士國向楊勝嶺催告債權,楊勝嶺則主張剩余貨款尚未回收完畢。呂士國不能確定案涉貨款履行狀況,亦不能確定案涉貨款是否已經楊勝嶺回籠。故此,請求判如前述所請。
楊勝嶺辯稱,與呂士國不存在委托關系,呂士國主張的委托事實并不存在;僅與滕州市尚巖建材有限公司存在買賣關系,與其他被告則沒有交易往來。呂士國主張楊勝嶺承擔法律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滕州市遠易科技有限公司辯稱,與呂士國未有建立合同關系,與楊勝嶺亦不存在買賣關系。請求依法駁回呂士國的訴訟請求。
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與呂士國不存在合同關系,其并非本案適格訴訟主體。請求依法駁回呂士國的訴訟請求。
呂朋朋、呂高祥述稱,呂士國以其名義在滕州市鑫巖石料有限責任公司開立戶頭購買石料,貨幣資金均由呂士國出資,交易也由呂士國實施,呂士國實施的民事行為與其無關。
經審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實,訴訟過程中,呂士國陳述與楊勝嶺存在委托關系,2018年9月23日至10月間,其以第三人呂朋朋、呂高祥名義在滕州市鑫巖石料有限責任公司購買石子,價值533895元,委托楊勝嶺出售,楊勝嶺出售貨物后僅返還270000元,多次催要剩余貨款263895元未果。楊勝嶺否認呂士國主張的前述法律關系及事實
判決結果
駁回呂士國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干
人民陪審員李立夏
人民陪審員王慎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閔凱
判決日期
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