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鐘成泉與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書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鐘成泉、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1424民初2947號
判決日期:2021-09-02
法院:臨邑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償還柴油欠款170000元及運費16370元;2、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9年9月7日,被告因需要柴油,與第三人王書山聯系,于是王書山就找到原告,原告于9月9日將32.76噸柴油運送到被告住所地,柴油總價款為17萬元。每噸運費500元,運費款為16370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項。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就本案涉及的柴油費用沒有成立買賣合同關系,這批柴油的出賣人是王書山,被告湘北通程有限公司已經通過岳陽通盛路橋公司西洞庭分公司向王書山支付了該筆貨款和運費;原告應當向第三人王書山主張貨款,因為他們之間建立了另外的買賣合同關系。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起訴。
第三人辯稱,涉案柴油款被告已經給了我,原告可以向我主張該筆貨款及運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9月7日,被告和第三人微信聯系,針對被告向第三人購買瀝青柴油的價格、數量、運輸車輛的車牌號及運輸人的身份證號、電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收款賬戶、名稱等予以確認,當日下午,被告將涉案柴油的款項匯至第三人提供的賬戶內。同日,第三人通知原告為被告送瀝青柴油。2019年9月7日原告在東營勇創化工有限公司對瀝青柴油進行裝車,過磅單載明實裝32.76噸,原告鐘成泉在司機簽字處簽字。2019年9月9日,被告工作人員郭電波、黃明安在過磅單下方簽字,認可收到32.76噸柴油。
2019年9月8日,原告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向第三人匯款總計17萬元。該筆匯款的來源為:原告經第三人聯系,去東營勇創化工有限公司拉油,當日第三人向東營公司付款后原告拉油車輛被放行,次日原告將該筆款項又轉賬給第三人。
在2019年11月1日,被告和第三人進行微信聯系,被告公司要求第三人解決鐘成泉的油款且第三人予以認可,被告對鐘成泉墊付的該筆油款并不知情。被告向本院提交的一組記賬憑證證明其與第三人之間存在多筆交易往來,包括涉案的該筆油款。
上述事實,有過磅單、匯款憑證一宗、記賬憑證一組、微信聊天截圖、支付憑證為證,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第三人王書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后十日內向原告鐘成泉支付油款170000元及運費16370元。
二、駁回原告鐘成泉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013.5元,由第三人王書山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田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劉瑞雪
判決日期
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