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友菊與被告錢棣、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下稱湘北通程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下稱中華聯合財險常德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金友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建明,被告湘北通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永洪、中華聯合財險常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婉霜、徐廣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錢棣經本庭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金友菊與錢棣、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湘0703民初1236號
判決日期:2019-07-05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金友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錢棣、湘北通程公司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346221.24元;2、判令被告中華聯合財險常德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3、判令被告錢棣、湘北通程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25日17時30分許,被告錢棣駕駛湘J39***重型自卸貨車沿S205由北往南行駛至S205與Y341西洞庭港口村交叉路口,與原告金友菊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原告金友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錢棣負該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金友菊不負該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經常德市第一中醫院住院治療69天,共產生醫療費187029.22元。原告傷情經常德市司法鑒定中心、常德市宏德司法鑒定所鑒定:分別九級、九級、十級、十級和十級傷殘,誤工時間300日、1人護理120日、營養時間120日、后期取內固定需12000元。
被告駕駛的湘J39***重型自卸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湘北通程公司,事故發生前,該車向被告中華聯合財險常德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其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100萬元(含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后,被告錢棣除預先支付189509.98元后,未再支付剩余費用。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誠請判令所求。
被告錢棣未到庭參加訴訟,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湘北通程公司辯稱,1、本案交通事故經過與診療過程不持異議;2、事故發生時,被告錢棣是本公司員工,駕駛行為是職務行為;3、被告車輛投了交強險與商業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4、事故發生后我們公司墊付了十八多萬元的醫藥費,其余護理期內給付五千多元的生活費用,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返還;5、對于原告相關損失的計算方式和標準有異議。
被告中華聯合財險常德公司辯稱,1、中華聯合財險常德公司只能按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理賠;2、原告的損失應向人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對于原告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非醫保用藥按照鑒定比例予以扣除;3、中華聯合財險常德公司不承擔訴訟費與鑒定費。
經審理查明:
1、2018年8月25日17時30分許,被告錢棣駕駛湘J39***重型自卸貨車沿S205由北往南行駛至S205與Y341西洞庭港口村交叉路口,與原告金友菊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原告金友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錢棣負該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金友菊不負該事故責任。
2、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中醫院住院治療69天,共產生住院醫療費187029.22元。另墊付門診費:2519.24元。
3、被告湘北通程公司墊付金友菊醫藥費184509.98元,墊付生活費5000元。
4、原告傷情經常德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為:1.被鑒定人金友菊本次損傷評定為九級、九級、十級、十級傷殘。2.誤工時間300日、1人護理120日、營養時間120日、后期取內固定需120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3300元。
5、原告傷情經常德市宏德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金友菊外傷后導致影響陰莖勃起功能,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3900元。
6、肇事車輛湘J39***重型自卸貨車系被告錢棣駕駛,該車輛的所有人、投保人均為被告湘北通程公司。該車輛在中華聯合財險常德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均自2018年3月1日0時起至2019年2月28日24時止。所購買的機動車商業保險的險種為100萬元不計免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7、錢棣系湘北通程公司雇請的原工,系執行職務時發生事故。
8、原告金友菊在交通事故前租住在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區育才居委會,在西洞庭泱盛水產魚藥直營店從事搬運工作,月工資約2800元。發生交通事故后,西洞庭泱盛水產魚藥直營店未給金友菊發放工資。金友菊在農村無務農收入。
9、金友菊的父親金正秋,1933年6月9日出生,母親周秋枝,1943年9月24日出生。金正秋夫婦現有4個子女。
10、中華聯合財險常德公司對金友菊的電動車定損金額為1500元。
11、原告在住院期間支付護理人員冀春庭護理費11000元、陪床費650元。未提交其余護理期內護理人員因護理金友菊的誤工損失證據。
12、經鑒定,原告住院醫療費中自付金額為27579.08元。
13、現行2018年湖南省全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698元。全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5064元。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交強險及商業險保單、病案資料、醫療費、門診費票據、證明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原告金友菊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521015.22元,由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486236.14元;由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承擔34779.08元(墊付的189509.98元費用可在賠償中沖抵)。上述賠償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二、保險公司賠償后,由原告金友菊領取334742.24元,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領取151493.9元(已扣除訴訟費3237元);
三、駁回原告金友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74元,減半收取3237元,由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熊學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廖歡
書記員謝宛求
判決日期
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