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冬枚、向思彤與被告喻崎、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壽縣支公司(下簡稱中華聯合財保公司漢壽支公司)、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環盛渣土運輸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冬枚、原告向思彤法定代理人向榮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肖道成,被告中華聯合財保公司漢壽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蘇彬、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環盛渣土運輸分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永洪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喻崎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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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冬枚、向思彤與喻崎、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壽縣支公司、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環盛渣土運輸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y一審民事判決書
胡冬枚、向思彤與喻崎、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壽縣支公司、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環盛渣土運輸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y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湘0726民初826號
判決日期:2017-09-25
法院: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胡冬枚、向思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賠償二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88344.6元(詳見明細);2、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兩原告系祖孫關系,2016年9月24日10時30分許,被告喻崎駕駛車牌號為湘J37501號重型貨車行駛至石門縣易家渡楊二汊社區路段時,車輛輪胎碾壓路上石頭后致石頭飛濺出去,將原告胡冬枚、向思彤打傷。二原告隨即被送往石門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住院31天后康復出院。2017年4月28日,經石門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該交通事故由被告喻崎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胡冬枚、向思彤不承擔此次事故責任。2017年1月16日,經常德市倚天司法鑒定所對二原告傷情進行鑒定,原告胡冬枚被評定為九級傷殘,原告向思彤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另查實,被告喻崎系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環盛渣土分公司聘請的專職司機,其駕駛的事故車輛由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環盛渣土分公司所有,且該事故車輛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壽縣支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三責險,該起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期內。二原告傷愈出院后,就相關賠償事宜經與四被告多次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二原告的訴請。
被告喻崎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和證據。
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環盛渣土運輸分公司共同辯稱:1、對事故的發生、經過沒有異議,但是肇事車輛車牌號是湘J37510,而不是湘J37501,這兩輛車都屬于渣土公司且都在另一被告中華聯合財保公司漢壽支公司投保,喻崎也系渣土公司聘請的司機;2、事故車輛在中華聯合財保公司漢壽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不計免賠三責險,本案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渣土公司在事故發生后為兩原告合計墊付醫藥費27764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由保險公司予以返還;3、具體的賠償金額另算;4、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湖南湘北通程公司的起訴。
被告中華聯合財保公司漢壽支公司辯稱:1、請求法庭依法查詢本案肇事車輛的車牌號碼,如肇事車輛不是在我司投保,我公司將不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若查明肇事為我公司投保車輛,我公司在保險合同限額內賠償原告方合理合法的損失,對不符合約定的我公司將不予賠付;3、通過原告訴狀對經過的描述,我公司認為本起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應屬于意外事故,因此我公司的交強險及商業險應不予賠付;4、我公司在庭審前申請對兩原告的傷殘進行重新鑒定,請求法庭依照重新鑒定結論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5、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并經法院審核確定;6、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我公司要求對本起事故的醫療費進行非醫保用藥剔除;7、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中華聯合財保公司漢壽支公司、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環盛渣土分公司對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認為真正的肇事車輛為湘J37510并不是事故認定書上寫的湘J37501,本院通過核實現場勘查照片認為被告的異議成立,故認定肇事車輛車牌號為湘J37510。被告中華聯合財保公司漢壽支公司、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環盛渣土分公司對原告提交的兩份鑒定報告有異議,認為原鑒定報告評定標準有誤,被告中華聯合財保公司漢壽支公司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本院認為重新鑒定報告真實可信,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交的原鑒定結果不予采信。
經原、被告舉證、本院認證,結合原、被告的當庭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兩原告系祖孫關系,2016年9月24日10時30分許,被告喻崎駕駛車牌號為湘J37510號重型貨車行駛至石門縣易家渡楊二汊社區路段時,車輛輪胎碾壓路上石頭后致石頭飛濺出去,將原告胡冬枚、向思彤打傷。二原告隨即被送往石門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住院31天后康復出院。石門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喻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向思彤、胡冬枚不負此次事故責任。2017年8月4日,經常德市司法鑒定所重新鑒定,鑒定意見為:(一)被鑒定人向思彤右骨骨折的傷情,不構成傷殘。附相關醫療事項評估:上述損傷需住院治療,醫療費用以實際開支計,綜合評定護理期120日,營養期60日。(二)被鑒定人胡冬枚因交通事故導致本次損傷,評定為X級(十級)傷殘。附相關醫療事項評估:上述損傷需住院治療,醫療費用以實際開支計。綜合評定誤工期135日、護理期75日、營養期75日(均含二期治療期日)。二期治療費用(解除內固定)7000元左右。
肇事車輛湘J37510登記在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環盛渣土分公司名下,被告喻崎系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環盛渣土分公司聘請的司機,在中華聯合財保公司漢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三責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環盛渣土分公司已墊交醫藥費27764.03元(胡冬枚24821.56元+向思彤2942.47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壽縣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胡冬枚、向思彤經濟損失127050.2元;
二、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漢壽縣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返還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環盛渣土運輸分公司墊付的醫療費損失27764.03元;
三、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環盛渣土運輸分公司賠償原告胡冬枚經濟損失1600元;
四、駁回原告胡冬枚、向思彤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判決款項,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20日內匯入石門縣人民法院開設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門支行43001591068050001520賬號。
如果未能按本判決所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625元,由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環盛渣土運輸分公司負擔,被告應負擔的部分已由原告墊交,在執行時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剛
人民陪審員覃遵國
人民陪審員項文學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涂亞紅
判決日期
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