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廣饒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王金鑒、張象芬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增偉,被告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懷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金鑒、張象芬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廣饒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王金鑒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523民初1660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山東廣饒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王金鑒、張象芬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余款6883677.62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經審理確定事實如下:
一、借款事實:
1、合同名稱:《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2、借貸雙方:貸款人為山東廣饒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為山東正順車輪有限公司。
3、借款幣種及金額:人民幣7000000元。
4、簽訂時間:2016年08月23日。
5、借款期限:2016年08月23日至2017年08月19日。
6、借款種類及用途:短期工業保證貸款,購鋼板。
7、借款利率:年利率為5.655%。逾期利率:年利率為8.4825%(執行借款利率基礎上上浮百分之伍拾)。
8、還款情況:因山東正順車輪有限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2021年02月23日分配116322.38元用于償還借款本金。利息正常支付至2017年02月20日。
9、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山東正順車輪有限公司的破產申請于2018年07月02日被受理,現已進入破產程序。原告山東廣饒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山東正順車輪有限公司管理人申報了債權。
二、保證事實:
1、合同名稱:《保證合同》。
2、保證人姓名:被告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王金鑒、張象芬。
3、簽訂時間:2016年08月23日。
4、擔保事項:山東廣饒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正順車輪有限公司所簽訂的上述《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債權。
5、擔保本金幣種及數額:人民幣7000000元。
6、擔保范圍:主債權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等)。
7、保證期間: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8、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以上事項,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保證合同、貸轉存憑證(借款借據)、貸款業務還款明細及到庭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王金鑒、張象芬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山東廣饒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余款人民幣6883677.62元及利息(自2017年02月21日起至2017年08月19日止,以本金7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5.655%計付;自2017年08月20日起至2018年07月02日止,以本金7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8.4825%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986元,減半收取29993元,由被告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王金鑒、張象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許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魏楠楠
書記員呂文鳳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