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盛公司”)與被告東營市廣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通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02月0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懷義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廣通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與東營市廣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523民初6號
判決日期:2021-02-07
法院: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永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廣通公司向永盛公司支付工程款711368.27元及利息(自起始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事實和理由:2013年10月份,廣通公司將其承攬的廣饒經濟開發區廣順路工程(辛河路-月河路)承包給永盛公司施工。永盛公司積極組織人員、設備完成了施工。廣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711368.27元未付。
永盛公司為支持其主張的事實及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協議書》各一份,擬證明廣饒縣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廣通公司根據招標文件等就廣順路工程(辛河路-月河路段)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有關約定;2013年10月16日,廣通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給永盛公司,雙方簽訂合同協議書及有關約定;永盛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2.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驗收申請表、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各一份,擬證明涉案工程已經完工并驗收合格。
3.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一份,擬證明涉案工程審定值為5144259.54元。
4.工程款收據存根七份及部分銀行回單三份,擬證明截止本案訴訟時,廣通公司已經支付永盛公司工程款4432891.27元,尚欠工程款711368.27元。
5.收款收據一份,擬證明廣通公司已收取永盛公司管理費60178.31元。
6.企業征詢函一份,擬證明截止2016年07月31日經雙方對賬,廣通公司尚欠永盛公司工程款2170108.73元。
廣通公司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廣饒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為廣順路工程的建設進行了招標,廣通公司就該工程(辛河路-月河路段)中標且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0月16日廣通公司將其中標承攬的廣順路(辛河路-月河路段)轉包給永盛公司,雙方簽訂了《合同協議書》,由永盛公司對該工程進行了實際施工。涉案工程于2014年09月04日完工,09月16日工程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4年01月21日廣通公司支付給永盛公司工程款332841.61元、08月06日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2015年02月12日支付工程款997049.66元、06月25日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017年01月24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04月21日支付工程款503000元(扣除機械費、材料費80000元,實際通過銀行轉賬423000元)、2018年02月12日支付工程款600000元、2019年01月28日支付工程款200000元,以上共計支付工程款4432891.27元。2017年01月份,建設方廣饒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施工方廣通公司共同委托審計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定案審計,最后審定金額為5144259.54元。截止永盛公司起訴之日,廣通公司尚欠永盛公司工程款711368.27元。
以上事實,有永盛公司的陳述及所舉以上證據在卷為憑,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被告東營市廣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東營永盛建安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711368.27元及利息(自2021年01月04日起自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2020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14元,減半收取5457元,保全費4520元,由被告東營市廣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封萬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秦衛萍
判決日期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