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南京熊貓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熊貓公司)與被申請人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以下簡稱江寧公安局)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申請人熊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萬晴、周浩,被申請人江寧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楊傳圣、吳明睿到庭參加聽證。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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