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臨安子新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子新電纜公司)與被告南京熊貓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熊貓信息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子新電纜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厲學軍,被告熊貓信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印希、李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3684杭州臨安子新電纜有限公司與南京熊貓信息產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102民初3684號
判決日期:2020-11-20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子新電纜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貨款1176820元;2、要求被告賠償利息損失116022.71元(暫計算至2019年9月20日,此后按年利率4.35%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間,原、被告之間發生多批次饋線買賣業務,經核賬,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累計拖欠原告貨款本金總額為1176820元。按原、被告約定,被告收到發票后30日即應向原告付款,但被告僅于2018年2月9日支付貨款40萬元,其余貨款1176820元至今未付。
被告熊貓信息公司辯稱:對原告主張的貨款數額沒有異議。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貨款是因為被告在另案中起訴了杭州國信視訊科技有限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原告法定代表人系父子關系,在另案中杭州國信視訊科技有限公司未向被告支付相應價款,所以三方協商將所有交易共同處理,但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情況下提起了本案訴訟,希望原告能免除所有利息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子新電纜公司與熊貓信息公司存在長期業務關系,由子新電纜公司向熊貓信息公司供應饋線等產品,雙方簽訂有采購協議,協議結算方式約定:貨物交付完畢后,供方開具17%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方收到發票與簽收單后安排入賬,30天后向供方支付六個月承兌。
2019年2月20日,熊貓信息公司向子新電纜公司發出詢證函,確認截止2018年12月31日熊貓信息公司尚欠子新電纜公司貨款1176820元。子新電纜公司在詢證函上蓋章確認信息證明無誤。此后,子新電纜公司也向熊貓信息公司發出對賬函,確認已開票但熊貓信息公司未付款金額為1176820元。
2019年7月1日,子新電纜公司委托浙江天目源律師事務所向熊貓信息公司發出律師函,要求熊貓信息公司立即支付拖欠貨款1176820元。
另查明,子新電纜公司分別于2017年5月9日和2017年12月6日向熊貓信息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兩份,金額為1072820元和504000元,共計1576820元
判決結果
被告南京熊貓信息產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杭州臨安子新電纜有限公司貨款117682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116022.71元(暫計算至2019年9月20日,此后至款項付清為止按年利率4.35%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436元,減半收取8218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3218元,由被告南京熊貓信息產業有限公司負擔。原告杭州臨安子新電纜有限公司預交案件受理費由本院退回,被告南京熊貓信息產業有限公司應負擔案件受理費部分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劉立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譚雨欣
書記員張晶晶
判決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