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杭州臨安子新電纜有限公司訴被告南京熊貓信息產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南京熊貓信息產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雙方簽訂采購協議約定發生爭議由需方所在地(南京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本案管轄權約定明確,本院對本院并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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