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順德區路橋養護有限公司與韋家國、奉新昌順汽車運輸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粵0606民初20188號民事判決書及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06民終438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白云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內向原告佛山市順德區路橋養護有限公司賠償2000元;二、被告韋家國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內向原告佛山市順德區路橋養護有限公司賠償186301.5元;三、被告奉新昌順汽車運輸服務部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內向原告佛山市順德區路橋養護有限公司賠償79843.5元。被告韋家國承擔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合共5553.39元,被告奉新昌順汽車運輸服務部承擔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合共2380.04元。因韋家國、奉新昌順汽車運輸服務部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佛山市順德區路橋養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