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雙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元化工公司)與被告葫蘆島市龍港區豐源溶解乙炔氣廠(以下簡稱葫蘆島乙炔氣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雙元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1、李某2到庭參加訴訟,葫蘆島乙炔氣廠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省雙元化工有限公司與葫蘆島市龍港區豐源溶解乙炔氣廠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303民初38號
判決日期:2021-06-11
法院: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雙元化工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17年至2019年在原告處簽訂了數份買賣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售電石,價格隨行就市,如發生爭議,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原被告對賬,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原告共出售電石貨款總價為2684637元,被告共支付2358080元,尚剩余326557元貨款未支付。在此之后,原、被告另發生多筆交易,截止至2020年9月10日最后一筆交易,被告共欠貨款304163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貨款,但被告以公司沒有資金為由拒絕支付,故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一、要求被告給付貨款304163元,立案后被告給付貨款110816元,尚欠貨款193347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葫蘆島乙炔氣廠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雙元化工公司與葫蘆島乙炔氣廠多次簽訂買賣合同,雙元化工公司為葫蘆島乙炔氣廠出售電石。經雙方對賬,截止至2020年9月10日,葫蘆島乙炔氣廠尚欠雙元化工公司貨款304164元,葫蘆島乙炔氣廠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2月14日分兩次向雙元化工公司共計匯款220000元,后雙元化工公司又向葫蘆島乙炔氣廠發貨109184元,2020年10月21日葫蘆島乙炔氣廠為雙元化工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故葫蘆島乙炔氣廠尚欠雙元化工公司貨款19334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買賣合同、營業執照、往來對賬函、匯款憑證、發票等。
根據雙元化工公司的訴訟請求,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雙元化工公司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當事人對本案的焦點無異議和補充
判決結果
被告葫蘆島市龍港區豐源溶解乙炔氣廠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吉林省雙元化工有限公司貨款193347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2931元,由被告葫蘆島市龍港區豐源溶解乙炔氣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巖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譚皓月
判決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