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平市鐵西區久利保溫材料廠與被告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平九洲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四平市鐵西區久利保溫材料廠與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平九洲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吉0302民初46號
判決日期:2021-06-18
法院: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四平市鐵西區久利保溫材料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貨款2101110元;2.判令被告四平九洲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對拖欠貨款中的1922680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3.訴訟費用、保全費用等訴訟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四平九洲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九洲海豐人家二期項目施工,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完成工程項目,于2018年10月20日與原告簽訂供貨合同,雙方約定原告向吉林茂松集團建設有限公司供應泡沫板,并約定每立米含稅價格為360元,之后至2018年10月,原告共向吉林茂松建設集團供貨140次,合計5947.53立方米,貨物價值含稅價值為2141110元,不含稅價值為1962684元。供貨期間,茂松公司對所欠的貨物確認為5947.53立方米,2019年12月10日,茂松公司向九洲公司發出委托付款證明,委托九洲公司將爭議中的1922680元向原告進行支付。九洲公司違約未予支付,根據原告與茂松公司的供貨合同,茂松公司應當承擔含有交易稅的貨款總額為2141110元,因已支付4萬元,尚有2101110元未予支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提起上述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四平市鐵西區久利保溫材料廠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3608元,減半收取11804元,退回給四平市鐵西區久利保溫材料廠。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楊雪
判決日期
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