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公主嶺市華瑞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對本院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公主嶺市華瑞糧食收儲有限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吉0184執異23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稱,1、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對公主嶺市華瑞糧食收儲有限公司的烘干塔一座,電子地中衡一臺,配套與糧食收購、烘干、儲藏及發運所需的檢化驗一起、電子檢溫監控系統,通風輸送發電和消防等設備和設施,15臺輸送機,兩臺30米長,兩臺25米廠,四臺18米長,六臺平板機,一臺平涼機,圓倉一個,變壓器一臺,鍋爐房一個,鍋爐一個,彩鋼房三個,深水井一個,供電供熱供水管網,大門及四周圍擋,轉運糧漏斗機兩個及配套設備三個,兩個大糧庫房中檔糧網及附屬設施的查封。異議人認為:以上查封的財產大部分不是異議人所有的,其中,烘干塔、變壓器、鍋爐、地中衡、鍋爐房、大門及四周圍擋所有權人為公主嶺市大昌糧食收儲有限公司。25米、18米廠的輸送機并不存在,檔糧網及附屬設施因欠李偉工資,作為抵償物品。基于以上事實,異議人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異議請求,依法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異議人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營業執照、法人證明及身份復印件各一份。
2.李偉工資證明一份及工資表一份工資欠具三分,證明異議人欠工人李偉的工資。
本院查明:申請執行人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四平市(2020)吉03民終944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公主嶺市華瑞糧食收儲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3685470元。本院立案案號為(2020)吉0184執359號。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公司院內的設備進行了查封。被執行人公主嶺市華瑞糧食收儲有限公司現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趙桂蘭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主嶺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張春輝
審判員郝建委
審判員梁曉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劉鴻儒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