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公主嶺市華瑞糧食收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瑞公司)與被上訴人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茂松公司),原審被告曹立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民初44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華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立波,被上訴人茂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玉滿、孫景國,原審被告曹立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主嶺市華瑞糧食收儲有限公司與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曹立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3民終944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華瑞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民初441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判令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多付的工程款1573352元;二、撤銷吉林省公主嶺市人民法院(2018)吉0381民初4413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倒庫所致的經濟損失47835.4元,賠償上訴人租金損失2017116元,向上訴人支付公證費1600元,合計2066441.4元;三、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其主要理由為:一、雙方當事人在招投標前簽訂的協議不僅無效,且被經過招投標程序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取代,備案合同簽訂后,再另行簽訂的任何協議也應認定無效,故應以雙方根據備案合同于2015年9月23日簽訂的工程竣工結算上確定結算金額7056648元作為最終結算依據;二、以1228萬元作為工程總造價不具有合法性,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根據確定工程造價,即工程總造價為7056648元,上訴人實際付款863萬元,已多付工程款1573352元;三、原審法院對維修庫房和倒庫費用47835.4元損失不予認可顯失公平;四、上訴人與公主嶺范家屯糧食收儲庫簽訂租賃合同時并不知道倉庫存在質量問題,范家屯直屬庫解除租賃合同的直接原因就是倉庫多次出現外漲存在安全隱患,并且提前一年出庫;五、被上訴人應將多收的工程款1573352元返還給上訴人。
被上訴人茂松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原審被告曹立波辯稱:同華瑞公司意見。
茂松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華瑞公司立即支付茂松公司工程款365萬元;2、判令華瑞公司給付所欠365萬元工程款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工程款給付完畢時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判令華瑞公司承擔所欠工程款的日千分之一點五的違約金490.95萬元,計算期間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8年3月26日;4、判令曹立波對上述三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華瑞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判令茂松公司返還華瑞公司多付的工程款1573352元;2、判令茂松公司給付工程質量鑒定費7萬元,公證費1600元;3、判令茂松集團給付修復費用632874元及鑒定費28500元;4、判令茂松公司賠償華瑞公司倒庫所致的經濟損失47835.40元;5、判令茂松公司賠償租金損失2017116元;6、反訴費用由茂松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9月,茂松公司(原長春茂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3日更名為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了華瑞公司的辦公樓、廠房、廠區地面等工程,該工程于2014年9月20日開工。2014年9月28日,華瑞公司、茂松公司就前述工程簽訂了協議書,就工程內容、工期、付款方式、結算方式、施工保修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其中,結算方式為預算加簽證。工程項目開始施工后,雙方又補辦招投標手續,茂松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就前述工程中標,中標價格為7056648元。2015年3月28日,雙方就前述工程又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約合同價格為7056648元,并將此合同進行了備案。2015年4月1日,華瑞公司、茂松公司又簽訂了補充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經甲乙雙方進一步明確認定:本工程的各項工程施工約定條款和結算方式以2014年9月28日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中確定的各項施工條款和結算方式作為實際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依據。2015年3月28日本工程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和甲乙雙方為履行工程手續簽訂的黃皮工程合同不作為本工程施工和實際結算依據。”2015年7月21日,茂松公司承建的華瑞公司辦公樓、1號罩棚倉、2號罩棚倉經驗收合格。2015年9月8日,華瑞公司、茂松公司共同議定工程總造價為1228萬元,并共同簽訂了決算單。2015年9月18日,華瑞公司為茂松公司出具了欠工程款900萬元的欠款憑證。同日,華瑞公司還為茂松公司出具了還款承諾書,承諾書中承諾如建設單位(華瑞公司)能獲得貸款,則剩余工程款在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時付清,則承擔日千分之一點五的欠款違約金;如建設單位在2015年11月15日前沒有完成貸款和按還款承諾書沒有向施工單位(茂松公司)付款,則建設單位按全部欠款額的日千分之一點五向施工單位付欠款違約金。同日,曹立波向茂松公司出具擔保書,自愿就前述工程的全部工程款與華瑞公司承擔連帶償還義務。截至2017年1月26日,華瑞公司共支付茂松公司工程款863萬元。2018年3月1日,吉林省質量技術評鑒中心出具吉質技鑒【2018】00X號鑒定報告,鑒定意見為茂松公司安裝的一號庫房、二號庫房內膽擋糧網鋼結構局部存在安全隱患,拉桿花籃螺栓及保溫隔熱材料存在質量問題。中天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預算書》載明:華瑞公司糧食倉儲設施建設項目工程造價632874元,華瑞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發生鑒定費9.85萬元。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涉工程屬于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且合同價款在200萬元以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的規定,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本案中茂松公司承建的華瑞公司糧庫在2014年9月20日開工建設,同年9月28日與華瑞公司簽訂協議書,該協議書中就工程的施工內容、工期、付款方式、結算方式、施工保修等內容進行了約定,應視該協議書為雙方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協議書所涉工程為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雙方簽訂協議書時并未進行招投標,因此該協議書是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雖然雙方履行了招投標程序,但茂松公司作為投標人在工程正式招標之前就與招標人華瑞公司就投標工程進行商議,并簽訂了標前合同(協議書),中標后,雙方又簽訂了備案合同,茂松公司、華瑞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之規定,茂松公司的中標應認定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中標無效的,備案的中標合同亦應認定無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適用的前提是備案的中標合同為有效合同,本案中,中標備案合同無效的前提下,不能適用該條規定以中標合同(合同價格7056648元)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并且雙方于2015年4月1日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2015年3月28日本工程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和雙方為履行工程手續簽訂的黃皮工程合同不作為本工程施工和實際結算的依據。從實際履行情況看,茂松公司與華瑞公司均是按照標前合同(協議書)的約定進行工程建設,并最終決算工程總造價為1228萬元。雖然該協議書同樣屬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案涉工程經驗收合格,茂松公司可以參照該協議書向華瑞公司主張工程價款。華瑞公司在該工程驗收合格后,于2015年9月8日與茂松公司進行工程決算,工程總造價為1228萬元,并于同年9月18日為茂松公司出具《欠款憑證》以及《還款承諾書》,對于決算后尚欠工程款項制定了還款計劃并約定了未及時還款的違約責任。華瑞公司庭審時主張應以在后的決算單即2015年9月23日的決算價格支付工程價款,但從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招投標的整個過程考慮,該2015年9月23日的工程決算單的實際作用與此前的中標合同屬于同一性質,目的是履行法定程序對工程進行備案,其中決算的工程價格并非工程的實際決算價格,并且在此次決算之后的2016年,華瑞公司依舊按照還款計劃向茂松公司繼續支付工程款,由此可見,華瑞公司亦認可該工程價款為1228萬元而非中標合同中的7056648元。故本院對華瑞公司主張按照中標合同中約定的7056648元向茂松公司支付工程價款,由茂松公司返還多付的1573352元工程款不予支持。截止茂松公司起訴時,扣除華瑞公司已經支付的863萬元工程價款,華瑞公司仍應給付茂松公司工程款365萬元。關于茂松公司主張的華瑞公司欠付的365萬元工程款的應計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華瑞公司應給付茂松公司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關于茂松公司主張華瑞公司應向其支付日千分之一點五的欠款違約金,該約定系依附雙方間2014年9月28日的協議書而議定。該協議書屬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茂松公司僅可依據該無效協議書主張工程價款及利息,雙方間就無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亦屬無效。茂松公司要求華瑞公司給付490.95萬元違約金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茂松公司要求曹立波承擔連帶給付義務的主張,曹立波為茂松公司出具的擔保書中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書中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間,其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自華瑞公司還款承諾書中約定的最終還款期限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茂松公司在該期間內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曹立波依法免除保證責任。吉林省質量技術評鑒中心出具的鑒定報告認定茂松公司安裝的一號庫房、二號庫房內膽擋糧網鋼結構局部存在安全隱患,拉桿花籃螺栓及保溫隔熱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本案訴爭工程存在明顯的質量問題,茂松公司以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主張工程質量合格的,本院不予支持。重審期間,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中天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就存在質量問題庫房的維修工程出具工程決算書,維修工程造價632874元。華瑞公司主張茂松公司支付其維修工程費用632874元,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華瑞公司要求茂松公司賠償因維修庫房和倒庫所致47835.40元經濟損失,以及租金損失2017116元。華瑞公司就倒庫損失提交的證據中材料費單據無法證明該材料花費與茂松公司所建工程中的安全隱患、質量問題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關聯性不足,本院不予認可;人工費單據系華瑞公司單方自行出具,在茂松公司當庭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其效力不足以證明華瑞公司的主張,本院亦不予采信。華瑞公司主張因庫房質量不合格而導致公主嶺范家屯糧食收儲庫與其解除租賃合同,但華瑞公司于2016年3月與公主嶺范家屯糧食收儲庫簽訂的租賃合同,據華瑞公司稱庫房出現質量問題是在2015年,由此可見,合同簽訂時華瑞公司明知租賃的庫房存在質量問題,并且華瑞公司欲證明因案涉工程不合格而導致所儲糧食提前出庫,致使其與公主嶺范家屯糧食收儲庫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其向法庭提供的《中儲糧吉林范家屯直屬庫有限公司函》的函告時間為2018年5月1日,此批糧食是于2018年3月22日交付華瑞公司進行儲備的,在華瑞公司將庫房租賃給公主嶺范家屯糧食收儲庫的整個期間,案涉工程的質量問題一直存在,而并非是在儲備糧食之后才出現的質量問題,并且華瑞公司亦未有直接證據證明租賃合同的解除系因茂松公司承建的一號庫房、二號庫房“內膽擋糧網鋼結構局部存在安全隱患,拉桿花籃螺栓及保溫隔熱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華瑞公司2017116元租金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華瑞公司為保全證據并未向受訴法院申請,而徑行進行公證,并發生1600元的公證費用,因該費用并非必要的訴訟費用,故本院不予支持。遂判決如下:一、被告(反訴原告)公主嶺市華瑞糧食收儲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反訴被告)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365萬元及利息;利息以365萬元為基數,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工程款給付完畢時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原告(反訴被告)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被告(反訴原告)公主嶺市華瑞糧食收儲有限公司維修工程價款632874元;三、駁回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公主嶺市華瑞糧食收儲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6470元,由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46000元,由公主嶺市華瑞糧食收儲有限公司負擔3047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21478元,由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5064元,由公主嶺市華瑞糧食收儲有限公司負擔16414元;保全費5000元,由公主嶺市華瑞糧食收儲有限公司負擔;鑒定費98500元,由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一致,故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9331元,由上訴人公主嶺市華瑞糧食收儲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任勇
審判員譚貴林
審判員孫鵬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法官助理田濟慈
書記員郝一凝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