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德龍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勝山、張興,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浩、程歌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吉林茂松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李德龍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1102民初426號
判決日期:2021-04-06
法院:盤錦市雙臺子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解除雙方《清包施工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43391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被告違約行為導致原告多發生的工程款114028.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違反現場管理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罰款12120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以原告名義對外拖欠的塔吊費用合計59730.00元,對外拖欠租賃塔吊費用(上述2至5項合計金額718873.00元);6.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涉訴費用。
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9年9月承攬了位于盤錦市雙臺子區北方華錦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消防支隊新建營房、室內訓練館項目工程。根據工程需要,原告與被告李德龍對圖紙進行確認后,經過多次協商于2019年9月12日簽訂了《清包施工合同》。合同約定“1.1工程名稱:華錦集團消防支隊新建營房、室內訓練館項目。”“1.3.1工程范圍:施工圖紙、圖紙會審及設計變更等范圍內的所有工程,除①門窗;②外墻涂料;③屋面防水層施工;”“3.3乙方充分考慮到停電,停水,二次搬運,施工場地不足,所需的一切費用,施工期間,無論何種原因產生的停工,窩工,材料二次倒運及場地的二次清理費用,甲方均不再給予任何補償。3.4、工程造價經雙方同意后按照每平方米570元(不含發票),一次性包干。建筑面積按吉林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JYD-101-2014)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執行。總造價約2158225.00元人民幣(以最終審計結算額為準)。3.5、按合同規定,圖紙范圍內由乙方施工的項目,如果需要由其他外委單位施工的,甲方予以收回,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在結算時予以扣除。3.6、工程結算:第一次付款:主體封頂后付80萬元(捌拾萬元),第二次付款:竣工驗收合格后付款50萬元(伍拾萬元)。3.7、付款方式: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按總造價95%付款:余下5%質保金,滿年后在30個工作日內全部付清(質保金不計利息)。3.9、資金墊付能力:乙方應該有較強的經濟基礎,保證本工程施工正常進行。乙方不得無故停工,如因乙方無故停工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由此產生的諸如工人工資等并追究乙方經濟責任。”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及其施工工人經常性的違反現場管理規定和雙方合同約定,多次受到建設單位北方華錦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處罰和原告對其進行的處罰,合計金額為121200.00元。
由于被告根本沒有支付工人工資的能力,因此總以各種理由拖延工期,處于“只要錢,不出活”的狀態。由于工期緊,任務重,原告在被告及其工人以停工、鬧事威脅的情況下,截止2019年11月,累計支付被告工程款1223915.00元。根據雙方合同“3.6、工程結算:第一次付款:主體封頂后付80萬元(捌拾萬元),第二次付款:竣工驗收合格后付款50萬元(伍拾萬元)。”的約定,即使工程施工封頂(實際未封頂),原告也超額支付423915.00元。
2019年11月初,被告干脆以撤場相威脅,繼續向原告無理索要工程款,導致原告另找施工隊伍花銷114028.00元才將工程建設封頂結束。
另,被告以原告名義對外簽訂租賃機具、設備等費用,僅塔吊一部分欠款合計59730.00元。
即使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無理要求導致原告多支付工程款項五十多萬元。但,截止2020年春節前,又出現了被告的多名工人在省、市、區級上訪事件的發生,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工程建設和給原告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由于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導致雙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懇請法院判令雙方合同解除。
被告辯稱,一、原被告合同簽訂后,被告一直依照合同施工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不同意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即使解除合同,應在雙方結算后,給付被告剩余工程款,因原告違約給被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賠償后才能解除。二、關于多支付的工程款,按原告所訴,原告累計支付1223915.00元,事實上被告在按合同完成第一結點(辦公樓10月23日封頂,訓練館10月25日封頂)后,原告并未及時給付工程款,被告于同月26日才停工,要求原告結賬,在工人停工兩天后,原告于28日才以轉賬形式支付了55萬元工程款(轉賬到各班組組長、由組長實際下發),為方便原告方入賬,被告于10月27日為原告簽了一張前期在原告處個人借款和代購物料所生產的費用204188.00元,與轉賬支付的55萬元合計作為原告方給付被告方的第一個結點費用。同時原告方同被告方商量,因為停工原因怕業主方以勞動部門調查,避免處罰及長時間停工,指使被告做的虛假工資表,工資表上身份證號及手印,根本不是工人自己書寫和按印,所以,根本不存在原告給被告多支付了工程款,基于原告提供偽造證據,被告方保留追究原告方虛假訴訟的法律責任。同時原告出具的金額為282487.00元的欠條是在第一結點之后,原告方主動與被告方溝通,說自己認識一伙工人,可以介紹給被告方,原、被告雙方同時也約定此部分工人工資暫由原告方代發,并在被告方總工程款中扣除,并雙方出具欠條上明確表示,此款在被告工程款中扣除,從此欠條可證明,此墊付款出于雙方自愿,并沒有違背合同本身意愿。三、關于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14028.00元,原告訴稱,2019年11月初,被告威脅原告,導致原告另找施工隊多花114028.00元才將工程封頂結束,事實為被告已于10月28日與原告方做了第一結點清算,原告在被告索要第一結點工程款后,給付了被告55萬元及前期個人借款和代購物料款204188.00元,所以被告方認為原告并不存在另找隊伍,額外支出了工程款,也無證據證明多支付工程款,該項訴訟請求為原告虛假訴訟。原告提供證據無證明力,證明時間性不符,也無實際內容和支付項,無被告方簽字確認。四、關于罰款:此項訴訟請求與現行法律法規、行政命令相違背,根據《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及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第516號文中的相關法條和明確廢止的關于企業罰款權的條例,應駁回原告的本項訴訟請求,即使有罰款權也應有相關執法機關、單位和據有行政執法處罰權的行政單位的特別授權和審批,才能處罰罰款。五、關于租用吊車費用,該吊車為被告租賃,被告也支付了一部分租賃費。后原告為阻止被告繼續施工,不給被告剩余工程款和損失,并繼續使用被告的機械設備而支付的,并不是被告違約,也不是被告無施工能力,吊車費用承認。六、綜上,被告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了施工義務,無任何違約行為,原告所訴無任何事實根據,相反是原告單方違約,不想給付被告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款和被告因此工程的經濟損失,并擅自將工程轉包他人,侵害被告合法權益,請法院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雙方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2019年9月12日簽訂了《清包施工合同》,合同約定“1.1工程名稱:華錦集團消防支隊新建營房、室內訓練館項目。”“1.3.1工程范圍:施工圖紙、圖紙會審及設計變更等范圍內的所有工程,除①門窗;②外墻涂料;③屋面防水層施工;”2.1、工程施工工期110天;3.4、工程造價經雙方同意后按照每平方米570元(不含發票),一次性包干。建筑面積按吉林省建筑工程預算定額(JYD-101-2014)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執行。總造價約2158225.00元人民幣(以最終審計結算額為準)。3.5、按合同規定,圖紙范圍內由乙方施工的項目,如果需要由其他外委單位施工的,甲方予以收回,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在結算時予以扣除。3.6、工程結算:第一次付款:主體封頂后付80萬元(捌拾萬元),第二次付款:竣工驗收合格后付款50萬元(伍拾萬元)。3.7、付款方式: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按總造價95%付款:余下5%質保金,滿年后在30個工作日內全部付清(質保金不計利息)。3.9、資金墊付能力:乙方應該有較強的經濟基礎,保證本工程施工正常進行。乙方不得無故停工,如因乙方無故停工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由此產生的諸如工人工資等并追究乙方經濟責任。”5.1、材料計劃:乙方提供甲供材計劃,甲方進行采購。合同對其他還約定了其他款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至2019年10月26日被告組織工人施工第一個結點主體封頂完成,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原告應付80萬元。其中,2019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被告前期墊付的人工費、材料費及機械費合計204188.00元欠條一份,此款計算在應付款內;2019年10月28日,原、被告雙方確認的被告方的各班組工資表共計737240.00元,此款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各班組55萬元雙方無異議,另187240.00元原告當庭陳述以現金形式發放,但被告及證人均陳述因為停工原因怕業主方以勞動部門調查,避免處罰及長時間停工,指使被告做的虛假工資表,工資表上身份證號及手印,根本不是工人自己書寫和按印,各班組并沒有得到現金。第一個結點主體封頂完成后,經原被告協商,由原告幫被告另雇傭部分工人進場施工,至2019年11月24日,原告共支付人工費、材料費及機械費合計282487.00元,被告予以認可。2019年11月,原告另雇傭其他施工隊伍施工,原告陳述支付費用114028.00元,被告表示對該筆費用額不知情。2019年12月3日,因天氣原因施工中斷。此間雙方還發生了其他費用。2021年初,工程恢復施工后原告另雇人施工。現工程已經交付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989.00元,減半收取5494.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鴻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車龍
判決日期
202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