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因與被上訴人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二建公司)、黑龍江鴻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飛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秦永寶、上訴人由天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璠、上訴人趙彥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璠,被上訴人南通二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福生、被上訴人鴻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伯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秦永寶、由天才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01民終10022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南通二建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南通二建公司是在向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三人核實身份及施工情況后支付的工人工資,即南通二建公司自認享有三人的勞動成果。同時,其向法院提供由鴻飛公司出具的《承諾書》,但未提供承諾書中明確的南通二建公司代為支付的工人工資金額及明細清單,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其應提供證據證明已向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三人支付工人工資。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實施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筑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施施工人承擔責任。因此,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南通二建公司與鴻飛勞務公司的結算明細以及鴻飛公司向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三人的結算明細,屬認定事實不清。所謂不當得利是指因一定事實,使一方財產增加,另一方財產減少,一方的獲益與另一方的損失有因果關系,且此種財產變動無法律依據。從建筑工程是勞務的物化角度看,發包人是該勞務物化成果的享有者,實施施工人有權向發包人主張權利;如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并非該勞務物化成果的享有者,原則上實際施工人不能向既不是發包人又與其無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但是,如果發包人已經向相應的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實際施工人無權再向承包人主張權利,如果不允許實際施工人向收到全部工程款的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則其權利就可能落空。因此,在發包人已經向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支付全部工程價款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有權向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
南通二建公司辯稱,不同意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三人的上訴請求,第一,三人所稱的核實身份等于法律上的自認沒有法律依據,屬于法律認識錯誤。第二,支付方式已經通過提存的方式支付,并非沒有支付。第三,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依據司法解釋認定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只存在于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所以不能以此主張訴權。第四,一審法院適用不當得利案由完全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鴻飛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鴻飛公司沒有取得不當得利,也不欠農民工的工錢,根據合同相對性,秦永寶三人無權向南通二建公司要工錢,如認為鴻飛公司欠工錢應另行起訴。
南通二建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鴻飛公司共同返還南通二建公司超額支付的勞務費28萬元,并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2日,南通二建公司與鴻飛公司簽訂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南通二建公司將黑龍江省邊防總隊公寓房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程2#-7#及地下部分工程的木工、砌筑、鋼筋、混凝土、腳手架勞務分包給鴻飛公司。2018年8月7日,鴻飛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該承諾書載明:鴻飛勞務公司承擔施工的黑龍江邊防總隊公寓房及經濟適用住房建筑工程,涉及尚欠的所有勞務人員工資總額為8535175元,此所欠款項由南通二建公司代為支付7831012元,包括5#樓木工工資335175元,余款704163元由南通二建公司直接轉給鴻飛公司用于支付異地工人工資。鴻飛公司在此項目所有農民工工資已全部結清,如本項目再出現討薪人員與南通二建公司無關,全部由鴻飛公司承擔。同日,南通二建公司將款項704163元直接轉入鴻飛公司賬戶內。后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到哈爾濱市松北區人社局勞動保障大隊(以下簡稱松北人社局)舉報鴻飛公司欠薪,松北人社局將該欠薪案件交由哈爾濱市松北區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松北建設局)處理,松北建設局多次致電鴻飛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洪飛未果,為此,松北建設局聯系項目的總承包單位南通二建公司,南通二建公司為保證邊防總隊項目順利辦理竣工手續,不影響后期承攬工程的招投標工作及企業的正常經營及名譽,同意以提存公證的方式支付所欠勞務費。2018年12月29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國信公證處(以下簡稱國信公證處)出具(2018)黑哈國證內民字第21463號公證書,證明南通二建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將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主張的勞務費280000元提存于國信公證處。2019年1月3日,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以及南通二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聞雷一致同意將提存在國信公證處的款項280000元支付給由天才及趙彥彬二人,其中由天才170000元,趙彥彬110000元。鴻飛公司與秦永寶系承包關系,秦永寶承包了案涉工程的木工及抹灰工作,秦永寶找由天才及趙彥彬到案涉工地從事木工工作。
一審法院認為,南通二建公司將案涉工程的勞務分包給鴻飛公司,鴻飛公司將木工及抹灰工作承包給秦永寶,秦永寶找由天才、趙彥彬從事木工工作,因此,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與南通二建公司不成立勞務合同關系,南通二建公司并非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勞務合同的相對方,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無權向南通二建公司主張勞務費用,由天才、趙彥彬由此而取得的款項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應予以返還。故南通二建公司請求由天才、趙彥彬給付勞務費及利息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由天才、趙彥彬返還的數額應以各自取得的款項數額為準,返還的利息應按各自取得的款項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至還清之日。至于鴻飛公司及秦永寶,因其并未取得款項,沒有不當得利,不負返還義務,對南通二建公司主張鴻飛公司及秦永寶返還勞務費及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判決:一、由天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南通二建公司170000元及自起訴之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計算至還清之日的利息;二、趙彥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南通二建公司110000元及自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計算至還清之日的利息;三、駁回南通二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500元,保全費1920元,由由天才和趙彥彬共同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提交證據如下:證據一、2018年12月25日秦永寶與聞雷通話錄音整理材料。擬證明:聞雷作為南通二建公司的代表,認可秦永寶三人的工人身份,并同意代鴻飛公司向三人支付勞務費,雙方合議勞務費為28萬元,南通二建公司承諾支付勞務費后與鴻飛公司另行結算。證據二、工人工資清單。擬證明:由天才和趙彥彬二人帶領柳紅喜、崔立鑫等工人于2017年10月至11月及2018年3月至4月在南通二建公司工地進行地下室施工,清單為實際勞務費用。
南通二建公司質證意見:對證據一,根據法律規定,認定存在勞動關系應當有書證合同等相關證明,而非電話口頭認可,另外電話形成的時間是在案外,屬于迫于政府壓力實施招投標項目而作出的讓步,并非基于事實和法律的代為支付,南通二建公司就此進行公證提存之后的查封保全也符合真實意思。另外,這種情形不能認定為民事法律規定的自認情形。該錄音為文字版,沒有說明原始載體形成的環境,對該證據的內容、形式、證明問題均不予認可。對證據二,由天才和趙彥彬代為領取,行使的是被代領人的權利,而并非由天才和趙彥彬二人的權利,不能因此認定由天財和趙彥彬二人與南通二建公司有勞動合同關系。另外南通二建公司被迫為招投標進行支付,有必要對領取款項針對的工程量進行了解和核對,反過來說這是符合常理的,不能因此倒推南通二建公司是對由天才、趙彥彬二人與南通二建公司有勞動合同關系的一種確認。該證據與本案爭議焦點不具有關聯性,對證明問題不予認可。
鴻飛公司質證意見:同意南通二建公司的質證意思。對證據一,對錄音的真實性有異議,應該出示原始載體,并由秦永寶和聞雷核實真實性、完整性。該錄音和鴻飛公司沒有關聯,鴻飛公司沒有授權南通二建公司給付工錢,鴻飛公司與由天才、趙彥彬也沒有任何關系,不認識這兩個人,沒有在鴻飛公司的工地上干活。對證據二,對真實性有異議,沒有南通二建公司和鴻飛公司的簽字認可。
本院對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舉示證據的認證意見如下:對證據一,秦永寶、由天才、趙彥彬三人未提交錄音原始載體,且南通二建公司和鴻飛公司對該錄音真實性提出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確認,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對證據二,該工人工資清單為由天才、趙彥彬單方制作形成,記載的內容未經南通二建公司和鴻飛公司確認,不能證實秦永寶三人的待證事實,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二審中,南通二建公司和鴻飛公司未提交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000元,由上訴人由天才負擔5500元,由上訴人趙彥彬負擔55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蔡耘耕
審判員付玉林
審判員齊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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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于凱華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