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廣東潤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東莞市太龍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昌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汝明、原審被告湯凱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粵1973民初109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東莞市太龍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陳汝明、湯凱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9民終1833號
判決日期:2020-07-10
法院: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陳汝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潤昌公司、湯凱文連帶清償陳汝明工程款883306.4元及利息(從2018年1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之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為57924元),合計941230.4元;2.一審訴訟費由潤昌公司、湯凱文負擔。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判決:一、限潤昌公司、湯凱文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陳汝明支付工程款861422.4元及利息(利息以861422.4元為本金,從2019年7月3日起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以前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陳汝明的其他訴請求。一審受理費13212.3元(陳汝明已預繳),由陳汝明負擔327.34元,由潤昌公司、湯凱文負擔12884.96元。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理由詳見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粵1973民初10941號民事判決。
潤昌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駁回陳汝明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受理費均由陳汝明負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工程款數額的事實依據不足,且存在錯誤。1.工程量結算單記載2棟綜合腳手架工程量計量為16204.39元,但是腳手架結算書中2棟結算明細第一欄“綜合腳手架”上顯示的數量是16410.49元,兩份材料數額不一致。2.外腳手架主架外工程量等均為陳汝明與案外人簽名確認的,該案外人不是潤昌公司員工或授權代表,陳汝明也沒有證據證明該案外人是湯凱文的員工或者授權代表,且這些證據上均沒有陸廣強簽名或者太龍灣公司項目資料專用章確認,故案外人無權代表潤昌公司、湯凱文對案涉工程量進行簽名確認。應當查明腳手架結算書的編制人,陳汝明未舉證證實該份材料是湯凱文提供的。3.金碧花園第5幢外腳手架工程量、金碧花園第6幢外腳手架工程量計量總和應為12500.18元,而非金碧花園5幢外腳手架工程量記載的12500.17元。金碧花園第6幢外腳手架外工程量列項為11項,而腳手架結算書第6棟腳手架清單中除綜合腳手架這項外的列項有12項。4.腳手架結算書沒有載明發包人和承包人,無法確認陳汝明是否為案涉工程唯一施工人。5.腳手架結算書無法確認出具人、沒有加蓋騎縫章,湯凱文也未出庭應訴,該結算書無法作為認定工程量的依據。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全面、不準確。由于湯凱文與陳汝明簽訂的腳手架工程承包協議沒有對工程價款結算文件的編制主體、編制提交時間和逾期提交文件的后果進行約定,故本案結算編制、核對與認可方法應當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本案中,陳汝明主張腳手架結算書是湯凱文出具,且自認于2018年收到該結算書,然而陳汝明于2019年5月7日才對腳手架結算書提出異議,已遠遠超過了對結算文件核對提異議的合理期限(28天),應當推定陳汝明認可腳手
架結算書的計扣款項目。
潤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湯凱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
本院經審理,確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
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另查明:1.2019年8月13日,東莞市太龍灣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門變更登記其名稱為廣東潤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2.二審法庭調查中,潤昌公司確認湯凱文掛靠潤昌公司承接金碧花園工程;潤昌公司陳述對湯凱文是否將腳手架工程分包給陳汝明、湯凱文下屬員工有哪些人,以及湯凱文與陳汝明之間是否有就腳手架工程進行結算均不知情;潤昌公司對蓋有“金碧花園項目部”印章的材料真實性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2414.22元,由廣東潤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預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謝佳陽
審判員雷德強
審判員楊潔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張明明
判決日期
20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