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季傳軍因與被上訴人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白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民權縣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季傳軍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豪、被上訴人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戰勝、原審被告白勇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倩雯、白永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季傳軍、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4民終3956號
判決日期:2021-10-09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季傳軍上訴請求:1.一審民權縣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86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結果有失公正,且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改判駁回其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合伙關系,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結果有失公正,且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上訴人與被告白勇之間不存在的合伙關系,被上訴人其訴稱理由程序違法,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訴訟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上訴人季傳軍不具有本案被告主體資格,法庭不應該支持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一是:2013年6月至2013年7月期間,被上訴人認可上訴人季傳軍簽字的卸貨磅單,上訴人季傳軍都已支付,分別是3600、2400、2500元,共計支付8500元。所訴剩余11660元尚未清償完畢與上訴人季傳軍沒有任何關系,上訴人季傳軍從沒有欠被上訴人任何款項,被上訴人也從沒有與上訴人因欠其11660元聯系過,根本不存在不斷推諉之說。二是:按照被上訴人的訴稱,被告季傳軍已將自己打條的款項全部付清,如果季傳軍和白勇合伙經營,為何寫欠條時個人書寫個人,既然是合伙經營,又為何不書寫一起,從被上訴人的訴狀也能印證季傳軍與白勇不存在合伙關系。三是:如果雙方是合伙關系,任何人的簽字對雙方都要約束力,欠條中不應該雙方簽字后,歸還一部分后,為何劃去上訴人的名字,為何不劃去原審被告的名稱,說明雙方是獨立經營的,根本不存在合伙關系的事實。四是: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第三十一條【合伙協議】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白勇述稱,一審認定白勇與季傳軍系合伙關系證據充分,認定事實正確,季傳軍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以駁回。
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白勇、季傳軍償還貨款11660元;2.訴訟費用由白勇、季傳軍承擔。
一審認定事實:2013年6月至7月期間,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向白勇、季傳軍供應液氧和液體二氧化碳,白勇、季傳軍未給付貨款,陸續向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欠付單據四份,貨款累計21833.4元。2014年7月15日,季傳軍給付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貨款8500元。剩余貨款13333.4元,白勇、季傳軍至今未清償。
一審認為,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關于白勇與季傳軍是否存在合伙關系的問題。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及白勇均主張白勇、季傳軍系合伙關系,證人許戰勝、金某及趙某的證言亦證實白勇、季傳軍系共同經營,季傳軍雖辯稱其與白勇不是合伙關系,但從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部分欠付單據來看均有白勇、季傳軍的共同簽字,季傳軍就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釋,且其此后按照兩人共簽的欠付單據對半支付貨款并涂銷其簽名的行為亦能夠間接證明其單方將合伙債務按照50%的比例分攤。綜合以上分析,對于白勇、季傳軍系合伙關系予以認定。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向白勇、季傳軍供應氧氣、二氧化碳氣體,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白勇、季傳軍購買貨物后,應當及時付清貨款。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所以,白勇與季傳軍應當連帶給付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貨款13333.4元,現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白勇、季傳軍給付貨款11660元,系其對自身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予以確認。白勇辯稱應由白勇、季傳軍合伙經營的民權縣盛華氣體經銷站承擔給付貨款的責任,但其既未提交證據證明民權盛華氣體經銷站系其二人合伙經營的企業,亦未能證明二人在合伙期間以民權盛華氣體經銷站的名義對外經營,故其辯稱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關于本案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催款記錄與白勇提交的錄音光盤、聊天記錄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與白勇就涉案貨款進行協商并催要的情況,因此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綜上所述,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白勇、季傳軍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給付原告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貨款1166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2元,由被告白勇、季傳軍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上訴人季傳軍提交的《供貨合同》、白勇出具的收條、銀行承兌匯票、協議、委托書等證據,系河南冰熊制冷設備有限公司與河南宏達燃氣有限公司的業務往來,依據上述證據不能得出本案中上訴人季傳軍與原審被告白勇并非合伙關系的結論,故上述證據達不到上訴人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同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2元,由上訴人季傳軍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朱利民
審判員宋沖
審判員王曉輝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朱文欣
書記員張良濤
判決日期
20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