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新鄉市新飛專用汽車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依據新鄉市仲裁委(2016)新仲裁字第315號裁決書申請立案執行,執行標的本金193038元及利息。
執行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至今被執行人未全部履行。本案已對被執行人及其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費強制措施。本案新鄉市新飛專用汽車有限公司登記的土地房產均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且部分被法院強制處置。經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各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無余額。已將本案執行情況、被執行人財產情況,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新鄉市新飛專用汽車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豫07執477號
判決日期:2021-04-21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新鄉市仲裁委(2016)新仲裁字第315號裁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被執行人仍有繼續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有權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王智好
審判員李鵬
審判員付士洲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單偉莉
判決日期
2021-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