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圓檢測認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圓公司)訴被告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益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圓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紹芬、沈明軍,被告科益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紅、王丹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方圓檢測認證有限公司與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91民初24198號
判決日期:2021-03-22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方圓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2020年5月14日簽訂的《辦公樓租賃合同》以及2020年9月16日簽訂的《辦公樓租賃補充合同》;2、請求依法判決被告退還原告押金及租金損失45000元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187500元;3、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裝修損失85000元,以上共計317500元;4、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20年5月14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辦公樓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青楊街與紅楠路交叉口西北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院內(辦公樓第一層)出租給方圓檢測認證有限公司使用。合同簽訂時被告故意隱瞞其是生產危險性氣體的單位,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大事實,亦隱瞞需要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否則就違反安全生產法的事實,構成根本違約。合同另約定租賃期限為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自2020年5月15日起在被告同意及指示下原告開始將一樓精細裝修,花費巨大。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被告半年計80000元的房租,同時向被告支付20000元的押金。直至2020年10月13日,被告告知應急安全管理局要來檢查讓原告接待,應急安全管理局告知原被告兩個單位未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會有一定的罰款。原告找被告協商,被告認為該罰款應當由原告承擔,并于當天單方出具了一個安全協議,要求原告無條件于14日前簽署并且按照2020年5月14日的時間簽協議,原告表示愿意簽署,但日期必須是簽署當天且10月13日檢查應當由出租方承擔責任。雙方協商未完,2020年10月14日中午13:30左右,被告工作人員把原告前臺的物品全部推到臺下,并把原告的工作人員全部趕到原告公司租賃的樣品室,不準出來。2020年10月15日,被告落鎖禁止原告工作人員進出辦公一樓,原告只有報警才得以讓原告員工出來。但民警走后被告又不允許原告的人和物出入。2020年10月16日,原告的三名女士想進去將客戶的重要設備取出來,被被告的兩名男士困在了樣品室,最后只能民警出面才把三名女士帶走。被告董事長還表示:方圓檢測認證有限公司的人員禁止出入,進來一個打一個。自2020年10月14日下午至今,原告一直不能正常辦公,被告行為系根本違約。原告認為,協議簽訂是雙方合意的結果,原告認為應當簽訂安全協議,但是條款應當共同協商,而非被告強迫和威脅,被告之暴力堵門等行為系根本違約,致使原告無法繼續辦公,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被告科益公司辯稱,一、原告拒絕接受市應急管理局的安全生產建議,嚴重違法法律法規關于安全生產的強制性要求,已構成實質違約。原被告于2020年5月14日簽訂《辦公樓租賃合同》,2020年9月16日簽訂《辦公樓租賃補充合同》,答辯人一直盡職盡責的履行該等合同項下的法律義務。2020年10月13日,鄭州市應急管理局對答辯人進行安全生產現場檢查,向答辯人指出,原被告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簽署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依據《辦公樓租賃合同》第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安全、辦公區安防等工作,乙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指導”。故,答辯人一直與原告積極溝通,勸說其盡快簽署相關協議,原告一直拒絕簽署,并一意孤行,于2020年10月21日徹底搬離租賃場所。
二、被告已完整履行《辦公樓租賃合同》、《辦公樓租賃補充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和責任,不存在違約情形,更未造成原告的任何損失。自鄭州市應急管理局現場檢查后,答辯人一直積極主動與監管部門保持良好溝通,監管部門已答復前述檢查問題如及時整改,不會產生處罰風險。答辯人曾與原告多次溝通,愿意免除其部分租金,但原告一直不同意,且拒絕簽署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自2020年10月21日原告搬離租賃場所后,答辯人一直保持其裝修原貌,未使用也未轉租該場地,也從未要求其交還鑰匙,原告完全可以繼續使用租賃場地辦公。
三、1.被告不存在刻意隱瞞,我們的實際經營事實,原告是完全清楚的,因為在租賃合同簽訂之前,原告為被告提供過相關的設備儀器等認證和校準服務,因此,其所指稱刻意隱瞞,完全違背事實;2、關于原告指稱隱瞞應該簽署安全協議也是不符合事實的,因為在2020年10月13日,鄭州市應急管理局去現場檢查后發現了原被告雙方沒有簽署該協議,要求必須盡快簽署,否則將予以處罰,被告立即通知原告,有相關的電話錄音予以證明,對于違反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的情況,被告也是檢查時才知道,并且立即予以糾正,與各承租單位聯系簽署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事宜,其他兩位承租方均配合簽署,唯有原告不但不簽署,還搬走了很多的經營設備資料并未經被告同意辦理出門備案通知的相關手續,才引起了警察到場處置的情形,因此違約方為原告,原告應該承擔違約的所有責任。綜上,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均不符合租賃合同的約定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懇請貴院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切實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經審理查明,被告科益公司經營范圍為銷售:化工機械設備、化工產品(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品除外),危險化學品生產(有限期限至2023年1月13日);批發帶有儲存設施經營:氮[壓縮的或液化的]、氧[壓縮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液化的]、氬[壓縮的或液化的]、氯[壓縮的];不帶有儲存設施經營:甲醇、二甲醚、乙酸[含量大于百分之八十](有限期限至2022年12月1日);氣體應用工程設計;環保輔助系統的安裝及技術咨詢;道路危險貨物運輸(2類2項)(有限期限至2024年05月15日);從事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和禁止的貨物和技術除外);房屋租賃經營;生產:醫用氣體(醫用氧氣)(有限期限至2024年1月28日);經營下列氣體介質氣瓶的充裝:氧氣,氮氣,氬氣,氦氣,二氧化碳,液氧,液氬,液氯,混合氣體(Ar、CO2),液氧(有限期限至2023年8月25日)。
2020年5月14日,被告科益公司(作為甲方、出租方)與原告方圓公司(作為乙方、承租方)簽訂《辦公樓租賃合同》一份,載明: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房屋地址為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青楊街與紅楠路交叉口西北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院內(辦公樓第一層),建筑面積為1056平方米。該房屋租賃期限為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房屋租金為16萬元/年(不含稅)。乙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交付從房屋之日起半年房屋租金8萬元整,同時繳納保證金2萬元,共計10萬元,以后每年5月31日前、11月30日前分兩次支付半年房租。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安全、辦公區安防等工作乙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指導。甲、乙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終止本合同,如單方面違約,違約方需繳納未履行合同額的50%違約金等。
2020年9月16日,被告科益公司(作為甲方、出租方)與原告方圓公司(作為乙方、承租方)簽訂《辦公樓租賃補充合同》一份,載明:1、辦公一樓西側餐廳(面積約230平),甲乙雙方經協商決定,乙方不再承租,甲方減免乙方租金每年壹萬元整,乙方不承擔餐廳的任何責任。同時甲方需保證乙方員工在餐廳正常用餐。乙方在收到甲方退還已交租金5000元后,兩日內將餐廳移交給甲方管理,在甲方管理期間,餐廳東門不得開放所有人員均從餐廳西門進出;2、甲乙雙方針對租賃期間出現的問題要妥善解決,甲方應保證乙方運載重物的客戶車輛可進入廠區卸貨,同時進院車輛不應超過2輛,乙方應保證盡快協調客戶辦理登記及裝卸貨物,并保證在貨物裝卸完畢后10分鐘內離開院內;3、甲乙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終止合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終止的,變更或終止方需提前60天提出書面申請,并得到對方同意;4、自2020年12月15日起,乙方每季度繳納一次房租(每年的12月10日左右,3月10日左右,6月10日左右,9月10日左右),每次繳費金額為叁萬柒仟伍佰元整(37500元)5、甲方按月收取乙方應繳納的電費、水費、垃圾清運費。電費為0.92元/KWh,水費4.7元/立方米,垃圾清運費200元/月等。
2020年5月21日,方圓公司向科益公司轉款8萬元,摘要用途為房租。2020年5月21日,方圓公司向科益公司轉款2萬元,摘要用途為房租押金。
原告稱,2020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押金2萬元,同日,支付租金8萬元(2020年6月15日-2020年12月14日的租金),2020年6月14日之前是免租期,用于原告裝修。2020年9月16日雙方協商變更租金為每月1.25萬元,2020年9月25日被告退還原告租金5000元。雙方簽署補充協議是因為被告違約,原告確實不再租賃餐廳。
被告稱,對金額、性質、日期均無異議,有異議的是2020年9月16日的補充協議簽署是因為原告違約,不再租賃餐廳,要求被告退款,被告為了租賃交易能夠繼續履行,被迫同意簽署的補充合同。
2021年1月18日,鄭州安全生產監察支隊出具證明一份,載明:2020年10月13日,鄭州市安全生產監察支隊執法人員到河南科益氣體有限公司進行行政指導并就氣體制造行業安全管理有關問題開展研討。期間,我單位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一樓大廳有房屋出租行為,要求出租方(河南科益氣體有限公司)和承租方(方圓檢測認證有限公司)提供雙方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當時雙方未能提供相關《協議》。執法人員回到所在單位后將該情況向支隊有關領導進行了及時匯報,按照要求再次到河南科益氣體有限公司進一步現場核實情況時,發現承租方(方圓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已搬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吨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據此,出租方(河南科益氣體有限公司)和承租方(方圓檢測認證有限公司)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原告稱,監管部門已明確要求原告與被告應簽署《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否則涉嫌違法,但原告仍拒絕履行,已嚴重違約,違反合同第四條第4項的約定,即“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安全、辦公區安防等工作乙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指導”。
被告稱,證據來源不合法,該證明的出具日期為2021年1月18日,距離安全檢查日期已經過了三個月,鄭州市安全生產監察支隊蓋章的證明,既不是一個行政處罰行為,也不是一個行政確認行為,沒有兩個以上執法人員簽字,其證明的內容不實,內容中說原告已經搬離,沒有任何依據,事實上原告當時為減少經營損失,將一部分必要的經營設備取出使用,其他物品還在被告辦公場所未搬離。
被告向本院提交校準證書16份、原告所開具的校驗報告9份及發票14張,并稱,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9月22日期間,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頻繁業務往來,被告曾多次委托原告對被告的安全閥、壓力表、氧氣表等設備進行校驗或校準,故原告對于被告的主營業務及經營范圍均應知曉,被告不存在蓄意隱瞞的故意。
原告稱,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在原被告租賃合同簽訂之前,雙方僅存在3筆業務往來,被告要求校準的壓力表等不能證明其已經告知了主營業務及經營范圍,被告是一個上市公司,辦公地點不止鄭州一處,校驗的設備用途并未明確告知原告用于何處,用來作什么,直至2020年10月份,原告才明確知道被告是危化品加工生產單位。
被告向本院提交被告場區照片打印件6張,原被告辦公地址方位圖照片打印件9張,原告辦公經營場所位置照片打印件3張。并稱,原被告實際辦公場地位于青楊街道路兩側,從被告場區外圍的任一角度,均能看出被告生產及存儲氣體所用的存儲罐,廠區內均可見停放的運輸槽罐車,存儲罐的罐體外側及槽罐車罐體外側均寫著“醫用氧氣、二氧化碳、液氮、液氬”等字樣。故原告在被告廠區內租賃辦公場所,完全能夠認知被告的主營業務及經營范圍,被告無任何刻意隱瞞的必要和可能。
原告稱,照片拍攝時間不明,不能僅憑被告所述的認知能力就判定原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知曉被告的主營業務,該證據也能夠證明被告確實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未明確告知原告被告的主營業務,而被告系?;飞a單位,這一重大事實是需向原告明確告知的,被告在簽訂合同時違約。
2020年10月16日,原被告工作人員發生糾紛,潘某報警,報警內容和處理建議為:鄭州市高新區蓮花街清楊街44號科益氣體一樓商鋪租戶被公司管理人員鎖屋內了,后我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經了解,科益氣體公司和一樓租戶方圓公司因租房問題發生過糾紛,2020年10月16日方圓公司員工潘某、陳童、趙培林進一樓103室拿設備時被科益氣體管理人員曹海陽、趙強關在屋內不能進出。后我所民警依法將該曹海陽、趙強口頭傳喚至溝趙派出所進行調查處理。處理意見:我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己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罰。同日,鄭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鄭公高(治)行罰決字[2020]221號、2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曹海陽、趙強以擾亂單位秩序分別罰款200元、100元。
原告稱,被告在2020年10月16日將原告三名女士非法困在樣品室,經民警解救,我方工作人員才恢復自由,鄭州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以被告員工曹海陽、趙強擾亂原告公司單位秩序致使原告無法正常工作,對科益氣體違法行為人曹海陽、趙強作出了行政處罰,被告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
被告稱,被告公司曹海陽、趙強因與原告三名員工就簽署《安全生產協議》及辦公設備搬運時間及數量在事前未向被告備案,已經違反了原租賃合同,關于承租人出入辦公區域的約定,故雙方發生爭議,但該行為并不能導致原告方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的權利。
2020年10月19日,被告科益公司出具《通知函》,載明:方圓公司,鄭州市安監局在2020年10月13日對我司例行安全檢查時指出,我司與貴司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要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以及貴我雙方簽訂的《辦公樓租賃協議》第四款第4條“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安全、辦公區安防等工作乙方應執行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責任和服從甲方監督指導”之規定,我司于10月13日下午起草了《安全管理協議書》并發給了貴司,希望能盡快簽訂。時至今日,六天時間已過,貴司仍未同意與我公司簽訂該協議書,給我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帶來了重大安全違規風險。有鑒于此,我司今發出正式書面通知,望貴司在2日內與我司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否則,一切后果均由貴司全部承擔。
2020年10月20日,原告方圓公司出具《回函》,載明:科益公司,貴公司作為出租方,于2020年5月14日將其位于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青楊街與紅楠路交叉口西北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院內(辦公樓第一層)出租給我公司使用,并簽訂租賃合同,待租金支付后須保證我公司能夠正常營業,現無故發出《安全生產協議》并逼迫我方簽字。經我方核實,發現貴公司生產業務范圍中確實存在安全隱患,而貴公司明知該情況卻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故意隱瞞,致使目前必須補充手續,從而導致我公司處于被動承擔安全責任狀態,給我公司造成極大的法律風險。另貴公司自2020年10月15日起單方面禁止我公司的員工出入工作場所工作長達6天,暴力堵門導致我公司無法正常辦公,設備停運,人員賦閑,客戶流失,給我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貴公司以上行為系根本違約,望貴公司收到本函后就以上事宜積極與我公司協商處理,望盡快解決問題!
2020年10月22日,被告科益公司出具《告知函》,載明:方圓公司,在我司多次履行告知義務的前提下,貴司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規定之要求與我司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給我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帶來了重大安全違規風險。同時,依據貴司與我司于2020年5月14日簽署的《辦公樓租賃協議》中第四款第4條規定,貴司有義務配合我方執行有關部門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并接受我司的監督指導。自10月13日鄭州市安監局現場檢查后,我司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的要求,已多次與貴司協商并發函,望盡快按照監管部門規定與我司簽訂《安全管理協議》,但貴司的回復中無端指責我司隱瞞安全隱患,我司完全按照工商部門備案并公示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存在任何安全隱患,因此貴司此舉完全是無中生有、惡意違約!至此,貴司的行為已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要求,構成了《辦公樓租賃協議》項下的根本違約。望貴司自接到本通知函之日起2日內告知我司是否還要繼續租賃辦公樓,如果貴司還要繼續租賃,則需按照監管部分要求簽署《安全管理協議》;如果貴司不再繼續租賃,請盡快來人協商辦理終止租賃協議的相關事宜。否子,造成的一切損失均全部由貴司承擔。
原告稱,自2020年10月14日,被告門衛已經禁止原告進入租賃場所,涉案房屋內有部分物品是我方的物品,我方從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多次和被告領導和工作人員溝通取回物品,均不能協商一致,所以物品未取出,而且被告領導明示被告的門衛訴訟期間不讓原告進入。涉案房屋鑰匙共7把鑰匙,原告行政部經理黃某已于2020年11月2日還給被告行政部經理曹海陽一把,因雙方解除合同事宜未協商一致還剩余6把鑰匙未還給被告。
被告稱,有異議,我們沒有收到原告要求協商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提交的證據九中2020年10月21日原告的行政經理黃某表示要繼續租賃辦公場所。我們沒有收到原告退還的任何鑰匙。
被告向本院提交其與河南博瑞萊公司、大薯地公司簽署的出租廠房安全管理協議書和情況說明各兩份、曹海陽和大薯地公司負責人劉鴻興的微信聊天截圖打印件一張,并稱,鄭州市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3日對原告及所有承租人進行現場檢查指出,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簽署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除原告以外,被告已與其他兩家租戶補簽了相關協議,被告的拒簽行為已構成實質違約。
原告稱,被告與其他單位的法律關系,真實性無法核實。合同具有相對性,原告從未拒簽安全生產協議。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原告與鄭州億陽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裝修《合同》1份、裝修費發票九份、鄭州億陽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裝修《合同》一份(鄭州億陽公司保存的合同)、收據兩份,并稱,原告基于對被告守約行為的信任,在簽訂租賃合同后花費1個月的時間進行一樓整修及裝修,花去裝修費85000元;現被告不但在租賃合同簽訂之前故意隱瞞其安全隱患,更使原告作為一個不涉及安全生產的單位處于面臨被處罰的風險,其后更是禁止原告員工進入工作場所,自2020年10月14日起未提供一個能供原告正常使用的租賃環境,構成根本違約,應當賠償原告的裝修損失。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科益公司向本院提交反訴狀,反訴請求為:1、反訴原被告雙方繼續履行《辦公樓租賃合同》、《辦公樓租賃補充合同》;2、如判決解除《辦公樓租賃合同》、《辦公樓租賃補充合同》的,則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8.75萬元整;3、如判決解除《辦公樓租賃合同》、《辦公樓租賃補充合同》的,則反訴原告無須向反訴被告返還2萬元押金;4、如法院解除《辦公樓租賃合同》、《辦公樓租賃補充合同》的,則反訴被告須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拆除租賃場地的所有裝修,恢復租賃前的原貌并結清電費、水費、垃圾清運費,同時交還所有門鑰匙,交接租賃物的使用情況;5、請求法院判令反訴被告承擔反訴和本訴的所有訴訟費用。本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不予準許。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辦公樓租賃合同》及《辦公樓租賃補充合同》各1份、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打印件2份、被告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信息打印件1份、生產業務范圍認證信息截屏打印件2份,原告方圓檢測行政經理黃某與被告科益氣體總經理李巨東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打印件8頁、原告方圓檢測員工潘某證人證言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原告方圓檢測員工黃某證人證言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原告方圓檢測離職員工趙培林證人證言原件和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載有原告工作人員黃某同被告科益氣體門衛的錄音錄像光盤1份、錄音錄像內容文字版6份,原告與鄭州億陽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簽訂裝修《合同》1份、裝修費發票九份,鄭州億陽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裝修《合同》一份(鄭州億陽公司保存的合同)、收據兩份,原告申請調取的鄭州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溝趙派出所接報案回執1份、溝趙派出所詢問筆錄1份、鄭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份,證人黃某、潘某證言;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辦公樓租賃合同》、《辦公樓租賃補充協議》各一份,通知函一份,回函一張,告知函,租賃場地現狀圖片照片打印件26張(13頁),被告和河南博瑞萊公司和大薯地公司簽署的出租廠房安全管理協議書和情況說明各兩份、曹海陽和大薯地公司負責人劉鴻興的微信聊天截圖打印件一張,2020年12月12日告知函1份及郵單查詢打印件四張、2020年12月17日催告函1份及郵單查詢打印件四張,鄭州市安全生產監察支隊出具的證明1份、2021年1月14日被告向鄭州市應急管理局督查五隊的王林強隊長咨詢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簽署事宜)及王隊長的行政執法證(含編號)錄音光盤一張(光盤1)及錄音筆記1份,原告搬離租賃場地照片打印件2張、2020年10月14日原告與被告協商簽署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事宜錄音光盤一張(光盤1)、錄音筆記1份、內含視頻10份的光盤一張(光盤1、2)及視頻筆記1份,校準證書16份、原告所開具的校驗報告9份及發票14張,被告場區照片打印件6張、原被告辦公地址方位圖照片打印件9張、原告辦公經營場所位置照片打印件3張,被告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函網上查詢打印件1份、原被告工商信息查詢打印件各1份,及庭前會議筆錄、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方圓檢測認證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簽訂的《辦公樓租賃合同》和于2020年9月16日簽訂的《辦公樓租賃補充合同》;
二、被告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方圓檢測認證有限公司退還租金22288元、押金19700元;
三、駁回原告方圓檢測認證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063元,減半收取3031.5元,由原告方圓檢測認證有限公司負擔2606.5元;被告河南科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彭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段葳蕤
判決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