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中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太仆寺旗金偉工貿有限公司、張偉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中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2020)內2527民初1163號民事判決書申請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太仆寺旗金偉工貿有限公司、張偉給付人民幣共計80900.00元。法院受理執行案件后,依法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中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仆寺旗金偉工貿有限公司等承攬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內2527執188號
判決日期:2021-09-23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1、2021年1月22日啟動總對總查控,經查詢,被執行人張偉無可供執行財產。
2、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3、2021年1月25日依法進行傳統查控,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
4、2021年4月6日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人員名單、限制消費措施。
5、執行到位標的0元,80900.00元未執行到位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程俊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范永毅
判決日期
2021-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