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重慶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貴陽觀山湖興輝煌建筑材料經營部、袁增進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管轄異議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209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貴陽觀山湖興輝煌建筑材料經營部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黔01民轄終72號
判決日期:2021-06-23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重慶一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在裁定中認定本案系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但上訴人認為此案系被上訴人請求支付剩余款項,雙方屬于欠款糾紛,依法應由被告住所地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管轄。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裁定,改由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賀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劉睿嫻
判決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