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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氏縣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川0104行初159號
判決日期:2021-03-12
法院: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20年11月30日,本院收到起訴人盧氏縣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訴被起訴人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三人九龍縣雅礱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狀,12月15日,收到補正材料。起訴人盧氏縣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訴稱,2018年9月13日,第三人發布黑牛洞銅礦井下采掘總承包招標公告。起訴人積極完成入川備案,報名參加了本次招標。因對招標交納投標保證金持異議,起訴人向九龍縣發展和改革局及政府投訴,九龍縣發展和改革局作出撤銷黑牛洞銅礦招標方式的通知。2018年11月6日,第三人再次發布黑牛洞銅礦井下采掘總承包招標公告,以“本招標項目為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公司按內部決策程序實施”為由,不經過核準備案,自行組織第二次委托招標。起訴人認為第三人未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以及未按規定履行核準手續等招標行為違法,向甘孜州國資委投訴,該委未予回復。起訴人對甘孜州國資委的不作為行為提起訴訟,二審法院認為起訴人主體不適格,駁回起訴,起訴人已申請再審。在訴訟過程中,起訴人了解到黑牛洞銅礦1500t/d采選項目(井下采掘總承包是其中一部分)系被起訴人批準建設,被起訴人應對第三人規避招標、違反招標事項核準規定、違規發布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并對招標評標無效進行認定及受理投訴。2020年5月,起訴人就第三人在黑牛洞銅礦井下采掘總承包招標事件中的違法行為向被起訴人投訴,被起訴人明確告知起訴人不處理起訴人的投訴,其不作為行為違法。請求確認被起訴人對起訴人針對第三人在黑牛洞銅礦井下采掘總承包招標事件中違法行為的投訴事項不作為的行為違法,責令被起訴人依法對起訴人的投訴事項是否受理作出處理決定
判決結果
對起訴人盧氏縣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萍
人民陪審員李薇
人民陪審員費福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智力
判決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