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盧氏縣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鑫公司)因訴甘孜藏族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甘孜國資委)行政不作為一案,不服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33行終10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盧氏縣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甘孜藏族自治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他行政管理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川行申228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金鑫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1.案涉項目的招標核準備案機關是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甘孜國資委無權批準建設。2.九龍縣雅礱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雅礦公司)黑牛洞銅礦井下采掘施工總承包項目的招標合法性缺少證據支撐。3.根據《四川省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意見》的規定,金鑫公司有權對項目招投標進行投訴,審批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義務對潛在投標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異議、投訴依法受理。二、金鑫公司系案涉項目的潛在投標人,實質參與了第一次招投標,該次招標因核準程序違法而被終止。金鑫公司對第二次招投標的程序合法性更加審慎,對第二次招投標的違法情形進行舉報,目的是請求甘孜國資委就招投標違法行為進行監管和糾正,保證招標程序合法合規,從而使金鑫公司可以正當、無慮地參與1.5億元的工程招標,符合自身利益訴求。三、有舉報則應有回復,不回復的不作為造成投訴人程序性權利的減損,使其法益受到侵害。請求:撤銷二審裁定,確認甘孜國資委對招標投訴不予回復的不作為行為違法;判令甘孜國資委承擔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
駁回盧氏縣金鑫井巷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梁詠蜀
審判員郭毅
審判員呂元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何卓蔚
書記員魏葭陵
判決日期
2020-12-30